近日,浩豐科技發佈了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3 號)。
經查明,浩豐科技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0年,浩豐科技與富通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電子有限公司、北京華航無線電測量研究所、中電科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統裝備有限公司等 5家單位開展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上述業務實質爲資金融通業務,浩豐科技在上述業務中實際只履行墊資義務,並收取固定利息。浩豐科技未正確覈算上述業務,涉嫌虛增2020年度營業收入7,312.85萬元,佔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11.43%,導致公司 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公司相關公告、相關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後最終對浩豐科技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間買入,並在2023年12月28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爲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參與索賠徵集活動。本次索賠徵集可主張的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一、對北京浩豐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的罰款;二、對李繼宏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三、對高慷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四、對申暢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浩豐科技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爲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9.4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尚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北京監管局下發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爲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公開資料顯示,浩豐科技的主營業務爲向銀行、保險、製造、商業流通與服務、政府及公共事業等行業或領域提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營銷信息化解決方案,包括聯絡中心及統一通信平台、營銷業務及管理平台和相關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