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立股份(603038.SH)發佈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
智通財經APP訊,華立股份(603038.SH)發佈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85號——《關於對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譚洪汝、譚栩傑、何全洪、謝志昆、盧旭球、孫嬡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檢查,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經對相關貿易業務模式的實質進行審慎判斷後,華立股份對2022年前三季度部分貿易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從總額法調整爲淨額法,據此對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進行會計差錯更正。調整後,公司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營業收入分別減少1690.72萬元、8416.75萬、10869.59萬元,營業成本分別減少1690.72萬元、8416.75萬、10869.59萬元。公司修正前的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對貿易業務的核算情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二是華立股份於2022年爲某工程公司代採混凝土、鋼材和管樁等建築材料,涉及銷售金額2,735.40萬元,銷售成本2,402.35萬元,公司按淨額法確認營業收入333.05萬元。經查,該項業務實質爲以貿易業務爲形式的資金融通業務,具有偶發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將其確認爲營業收入,且未披露爲非經常性損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六十六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23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3]64號)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證監會公告[2023]65號)第四條等相關規定。
三是華立股份對福建尚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未充分考量期後事項對該公司收入產生的影響,導致2023年少計提對該公司的商譽減值準備169.28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上述情形導致華立股份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華立股份時任董事長和時任總經理譚洪汝、董事長何全洪、時任董事長譚栩傑、總經理謝志昆、時任財務總監盧旭球、財務總監孫媛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華立股份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其中,譚洪汝、譚栩傑、謝志昆、盧旭球對第一和第二項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何全洪、孫媛媛對第三項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譚洪汝、譚栩傑、何全洪、謝志昆、盧旭球、孫媛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