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ST三聖(002742.SZ)發佈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潘先文先生於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45號)。
經查,潘先文作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擅自發行股票罪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100萬元。2024年7月23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上述二審判決屬於應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潘先文於2024年8月1日收到法院送達的裁判文書後,遲至2024年9月3日才將裁判文書提交至公司,導致公司信息披露延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潘先文作爲ST三聖的實際控制人,對上述事項負主要責任。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潘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