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商學院 作者:陳佳鑫
來源|時代投研
作者|陳佳鑫
編輯|鄭少娜
一紙處罰落地,富滿微(300671.SZ)控股股東違法減持套現一事塵埃落定。
11月19日,富滿微發佈公告稱,因信息披露違法,以及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股票的行爲,控股股東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集晶香港」)正式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集晶香港合計被處以420萬元罰款,富滿微實控人劉景裕也被處以50萬元罰款。
時代投研注意到,控股股東集晶香港買賣股票的時間發生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其間富滿微股價曾大幅上漲,大股東此時減持頗有逢高套現的意味。
集晶香港如今仍爲富滿微大股東,由富滿微實控人劉景裕100%持股,而劉景裕同時還擔任富滿微董事長、總經理職位。
不過,對於上述處罰,集晶香港及劉景裕曾在申辯請求中均提出「對違法行爲不存在主觀故意」,其中集晶香港稱其因對法律法規理解錯誤而違法;劉景裕則稱其僅負責減持決策,無信息披露違法主觀故意。
但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認爲,當事人對法規理解錯誤、不具有主觀故意等,均不是豁免法律責任的理由。且集晶香港系註冊於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劉景裕作爲該公司單一股東、董事,實際控制該公司,決策轉讓「富滿微」股票相關事項,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依法應當認定爲對集晶香港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予以處罰。
整體來看,不管是對法律法規理解錯誤而違法,還是無主觀故意,均暴露出劉景裕法律意識淡薄。另外,作爲實控人及董事長,劉景裕的決策能很大程度上影響富滿微,這也反映出富滿微在公司治理維度方面或存在漏洞。
從ESG角度來看,本次處罰的對象雖不包含上市公司富滿微,但卻涉及富滿微董事長/實控人劉景裕,且涉及大股東的股權變動,屬於公司治理(G)維度的問題。
一方面富滿微大股東減持可能會導致控制權變更,該風險卻未及時披露,部分中小股東可能因未能及時知曉該風險而導致損失;另一方面,由於富滿微大股東集晶香港爲劉景裕100%控股企業,而劉景裕同時也作爲富滿微董事長,與上述集晶香港信披違規、違規轉讓等行爲密切相關,或存在高管不當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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