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1月28日,西安銀行對外發布公告稱,其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出現紕漏,特此更正並致歉。②西安銀行此前沒有更正的三季報,相關數據曾經引發輿論風波。③今年約有10餘家上市公司因定期報告出錯被下發監管函。
財聯社11月28日訊(記者 彭科峯)上市銀行披露的定期報告理應更加謹慎和嚴肅。
11月28日,西安銀行對外發布公告稱,其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出現紕漏,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項目的子目「支付給職工以及爲職工支付的現金」部分金額誤列示至「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子目中,特更正並致歉。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年內已經有啓明信息、超圖軟件等十餘家上市公司因爲定期報告(年報或季報)出錯被交易所發監管函。另外,此前也有江西銀行的年報數據中出現紕漏,後續進行更正。
三季報數據有誤西安銀行公告致歉,此前曾引發輿論風波
西安銀行今日發佈公告稱,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經公司複覈,本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項目的子目「支付給職工以及爲職工支付的現金」部分金額誤列示至「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子目中,現將相關內容進行更正。
依據公告顯示,此前西安銀行三季報中,「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欄目顯示爲5.56億元,更正之後,該數據爲8.29億元。
西安銀行還表示,除上述更正內容外,本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的其他內容不變。上述更正項目均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出」,對本公司合併及母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使用的現金流量淨額」不產生影響,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合併和母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均不產生影響。
「本公司將進一步加強財務信息審核,由此給投資者帶來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敬請投資者諒解。」西安銀行最後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銀行此前沒有更正的三季報,相關數據曾經引發輿論風波。
當時的業績信息顯示,截至9月末,西安銀行「支付給職工以及爲職工支付的現金」爲5.56億元,而二季度末時該金額爲5.87億元。也即,三季度末西安銀行相關金額不僅沒有增長,反而比二季度末減少了3100萬元。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本次更正之後,截至9月末,西安銀行「支付給職工以及爲職工支付的現金」爲8.29億元。對比上半年5.87億元的數據來看,這意味三季度西安銀行的相關開支轉變爲增加了約2.42億元。
某券商銀行業分析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銀行機構公開報告中的數據準確性,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社會大衆對金融機構的信任息息相關。上市銀行理應在發佈公開報告前多做審核,謹防此類低級失誤發生。
年內多家上市公司因報告數據有誤被監管發函 此前也有銀行發生類似事件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上市公司在公開披露的年報、半年報、季報中的數據出現錯誤、文字內容表達不準確的事件並不罕見。依據公開信息,今年約有10餘家上市公司因此被監管部門下發監管函。
其中,今年4月,深交所向啓明信息及相關責任人發出監管函。其原因爲,由於工作人員疏忽,啓明信息年度報告中關於公司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情況中現金分紅金額以及現金分紅總額(含其他方式)的金額披露有誤,導致對相關內容予以補充更正。
4月,超圖軟件收監管函。起因是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2023年年度報告》中年度利潤分配情況等部分信息披露有誤。水晶光電收監管函,起因是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中的上年度末總資產、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額誤填爲上年同期末的數值。中科雲網收監管函,起因是該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中部分重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披露有誤(包括將2023年末、2024 年第一季度末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25,332,638.26元、17,067,726.58 元 ,誤披露爲-24,667,361.74元 、-32,932,273.42元等)。
從銀行業的角度來看,出現公開報告中的數據紕漏事件並不多見,主要情況是數據單位出錯。
依據公開報道,2019年6月,江西銀行曾發佈更正公告表示——該行在披露的一季報中,「資本淨額、風險加權資產」等數據單位有誤。而真相爲,該行一季度報中大部分數據單位將「億元」寫成了「萬元」。
更早之前,杭州銀行在上市IPO時也曾出現過類似紕漏。2016年9月公佈的杭州銀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顯示,其預計募集資金總額爲「376658.25元」,預計募集資金淨額爲「361056.2元」。但實際上這兩項數據存在錯誤。當年10月上旬,杭州銀行在公告中進行了更正,將以上兩項數據更正爲「376658.25萬元」和「361056.2萬元」,並重新發布了招股說明書摘要。
財聯社記者還注意到,大部分上市銀行均對「年報披露重大差錯追責」制定了相應規章制度。比如,去年10月,蘭州銀行公開發布「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該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負責年報信息提供的部門、分支機構、參控股公司負責人及信息披露聯絡員、其他與年報信息披露有關的人員均爲該制度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