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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了离职,又反悔,结果工作真没了!员工状告渣打银行,索赔30万,结果反转了

提了離職,又反悔,結果工作真沒了!員工狀告渣打銀行,索賠30萬,結果反轉了

中國基金報 ·  2021/05/17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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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報記者 許一陳

又見金融行業“打工人”與老東家的勞動爭議糾紛。

因客户問題與直線領導發生激烈爭吵後,蘇州渣打銀行員工方某發郵件提出了離職。但是不久又後悔了,試圖撤銷辭職申請,但卻遭公司拒絕,最終離開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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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方某要求公司補薪、賠償30多萬。一審判決公司向該員工賠償近18萬元,公司方面提出上訴。

來看看二審的最終結果。

提離職後撤回未果

裁判文書顯示,2008年10月8日,方某入職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蘇州渣打銀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08年10月8日生效,方某任Personal Financial Consultant職務。

2019年1月11日晚,方某與其直線經理趙某因為客户問題發生激烈的爭吵。

2019年1月14日上午9:30,方某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其直線經理趙某發送了離職報告郵件,內容載明: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我因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後,鄭重的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現提交辭職申請報告,並希望能在1個月內正式離職。

裁判文書顯示,對於離職申請,方某事後表示,提離職報告“其實還是有點衝動的”“説白了也就是我們之間太過激烈的爭吵造成了壓力……”。

2019年1月22日和24日,趙某先後兩次發郵件給方某,要求其做好相關交接工作。

2019年1月24日晚21:27,方某向其直線經理趙某發出撤回離職申請的郵件,表示至今尚未提出書面的離職申請,對於電子郵件現在提出撤回。

2019年2月1日,趙某及其直線經理與方某就離職相關事宜進行面談,交談過程中該直線經理同方某確認了趙某在1月24日與其上午確認了最後工作日(即2019年2月25日)以及接下來的交接手續,方某對此也未提出異議。

但方某在後續的談話中,對於1月14日上午發離職報告郵件原因表示,“……當時做離職報告的時候,我感覺我就像高速出口,我過了一個出口,但我沒辦法,我只能繼續往前開……”

2019年2月11日,方某再次提出了申請撤銷離職申請。但在兩天後的面談中,方某被明確告知,不接受其撤銷離職的申請並確認離職日期(即2019年2月25日)。

2019年2月25日,蘇州渣打銀行向方某出具離職證明。

此前曾被嚴重警告

值得關注的是,在方某提出離職以前,曾經被公司嚴重警告信,並扣除銷售獎金。

2018年9月20日,蘇州渣打銀行向方某發佈《嚴重警告信》,載明:銀行認定方某有如下違紀行為:要求或接受客户事先簽署、或加蓋印章的空白或信息不完整的交易指令或文件,前述違紀行為構成了對【一貸全管理辦法流程】的違反,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給予方某一次嚴重警告。

上述信中提及,方某的行為以及此警告處分將作為P3年終考核的考慮因素之一,並可能影響績效和獎金。《嚴重警告信》最後由方某簽字確認。

2018年12月10日,渣打銀行中小企業客户部員工獎勵小組向方某發送主題為《員工銷售獎金扣除確認書》的郵件,確認書載明:方某於2018年2季度因違紀受到銀行依照相關銀行規章制度作出的處分。根據銀行相關銷售獎勵方案以及其他相關銀行規章制度的規定,應向銀行返還2018年2季度銷售獎金的2/3即3980.92元。

離職流程曝光

方某所任職單位的離職流程也在裁判文書中曝光。

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顯示,離職流程分為直線經理部分與員工部分。自願離職流程-直線經理部分為:收到員工書面辭職申請→確認離職生效日期→PeopleSoft系統操作(註明:直線經理有責任保護銀行不面臨運營損失,請至少於離職員工最後工作日前10天登記離職信息)→確保員工完成離職相關事宜。

離職流程-員工部分為:1、遞交辭職信(註明:提交書面辭職信並簽字給到你的LM,或者通過你的公司郵箱發送離職信到你的LM。辭職信包括:最後工作日/離職生效日的時間;辭職原因);2、PeopleSoft(註明:請將辭職信通過PeopleSoft提交給AskHR……);3、工作/資產交接;4、賬户變更;5、領取離職證明、退工單、勞動手冊。

一審:銀行應賠償18萬元

2019年2月26日,方某作為申請人向蘇州市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裁決:

1、要求蘇州渣打銀行、新區渣打銀行退還因2018年9月20日的處理決定“嚴重警告”扣發績效和獎金人民幣2萬元;

2、要求蘇州渣打銀行、新區渣打銀行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0.44萬元;3、要求蘇州渣打銀行、新區渣打銀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88萬元。

後方某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鑑於方某在與蘇州渣打銀行正式辦理工作交接前,已於2019年1月24日通過郵件的方式向其直線經理髮出要求撤回辭職的申請,且在後續談話中也多次向領導解釋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基於激烈爭吵後的衝動導致,且蘇州渣打銀行在撤回辭職申請時也未實際招聘替代性崗位(蘇州渣打銀行實際於2019年2月20日發佈招聘信息),基於上述因素考慮,法院認為方某可於2019年1月24日撤回辭職申請。

同時,本案中蘇州渣打銀行未提供方某將辭職信通過系統提交給AskHR,因此,本案中即便按照蘇州渣打銀行提供了《離職流程》,蘇州渣打銀行認定方某自願離職也不符合程序規定。

再次,方某系蘇州渣打銀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入職起在蘇州渣打銀行工作長達十餘年,蘇州渣打銀行對其提出的離職申請,本應予以慎重考慮。而本案中,蘇州渣打銀行管理層面對方某撤回辭職申請及在談話中多次解釋提出辭職的原因是基於激烈爭吵後的衝動的情形下,一味強調方某辭職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對引發辭職的原因卻予以忽視甚至未予以正面調查,且在蘇州渣打銀行未就替代性崗位進行招聘,即能給予方某恢復原工作崗位的情況下仍拒絕給予其機會,上述管理行為明顯缺乏合理性,不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

據此,依照相關規定,一審判決:一、蘇州渣打銀行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9元;二、駁回方某的其餘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蘇州渣打銀行負擔。

二審:本案並非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而之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結果卻堪稱逆轉。

上訴人蘇州渣打銀行上訴請求中表示,兩封郵件均表明蘇州渣打銀行已開始針對方某離職的申請開展正式交接工作。直線經理將自願離職員工的離職信上傳到AskHR符合銀行員工的離職流程,與員工自行上傳離職信給AskHR具有同等效力。方某作為一名在職場中工作已十餘年的成年人,應十分清楚辭職的法律後果和意義,相關事實也均體現了方某辭職的意願並非一時衝動。

二審法院認為,辭職行為系形成權的一種,自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法律效力。方某自2019年1月11日晚通過電子郵件向用人單位提出以個人原因的離職申請後,該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用人單位時生效。用人單位接收到該信息後啟動的包括安排工作交接、確定離職日期等程序,均是為保證用人單位正產經營需求而為,方某均予以了配合,即完成了形成權實現後的附隨義務。

方某主張於2019年1月24日撤回離職申請,對此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本案中,由於離職申請已到達用人單位,並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關於離職流程,蘇州渣打銀行提供的《離職流程》亦有直線經理操作部分,直線經理在收到勞動者離職申請後進行的操作並未違反該流程的規定,且如前所述,關於離職的流程,是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意思表示後的附隨義務,並不影響勞動者單方離職意思表示的形成權特質。一審以此否認方某自願離職不當,應予以糾正。

綜上,雙方勞動關係因勞動者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而解除,並不產生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一審認定給付經濟賠償金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方某訴訟請求。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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