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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的公告

金州港:主要資産の売却および関連取引の資産引き渡しの完了に関するお知らせ

SZSI ·  2018/12/28 11:00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6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州港”)分别于2018年11月26

日、2018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简称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

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一)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如下:辽

西发展在《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已签署且锦州港董事会批准实施本次交易后

的5个工作日内,向锦州港支付占本次交易对价20%的交易款项作为本次交易的

定金。本次交易的对价(不含定金部分)由辽西发展在《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

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锦州港支付完毕。

2018年12月3日,辽西发展已向锦州港支付本次交易的定金8,039.28万元。

2018年12月27日,锦州港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已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辽西发展已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对价。

(二)资产交割情况

2018年12月28日,交易双方依照《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

交割条件均已成就,锦州港与辽西发展签署了《航道工程资产移交确认书》,《航

道工程资产移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正本已由锦州港提交辽西发展。

《航道工程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2018年12月28日)即为依照《航道

工程资产出售协议》约定之标的资产交割日,双方正式确认标的资产移交至购买

方名下,锦州港于《航道工程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同日将享有标的资产之财产

权利的相关手续、证书、文件等材料移交给辽西发展。

二、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涉及的主要相

关后续事项为:

1、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与承诺,重组实施完

成后,公司与交易对方需继续履行相关协议与承诺;

2、上市公司需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按照《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实

施交割。

(三)本次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且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本次重组期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

员没有发生过更换或调整情况。

(五)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六)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良好,未发生协议签署方及承诺人违反

承诺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承诺人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

(七)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

项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和实质性障碍。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诚同达律师认为:

本次资产出售已获得全部批准,相关协议已生效,标的资产交割完毕,交易

对价已全额支付,本次资产出售相关方案的主要内容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无法实

施的后续事项。本次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履行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资产出售过程中,相关方均不存在违约或违反承诺

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これらの内容は、情報提供及び投資家教育のためのものであり、いかなる個別株や投資方法を推奨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更に詳しい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