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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股份:关于“14凤凰债”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深证信a股 ·  2017/08/02 12:00

证券代码:600716 股票简称:凤凰股份 编号:2017-029

债券代码:122323 债券简称:14 凤凰债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凤凰债”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8

回售简称:凤凰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9月1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江苏凤凰置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公告仅对“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

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4凤凰债”,代码为“122323”。

3、发行人: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含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6、债券利率:“14凤凰债”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为5.65%。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

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

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4年9月1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12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9

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9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9月12日至

2017年9月12日。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

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

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

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

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

作。

14、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7、上市日期:2014年9月30日。

18、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8 回售简称:凤凰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

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

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7年9月12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或

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14凤凰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凤凰债”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9月1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5.65%。每手(面值1,000元)“14凤凰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0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4凤凰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

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

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4凤凰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

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9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

申报业务失效。

2、“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7年9月1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8月1日

发布票面利率不上调的公告

2017年8月2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8月3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8月4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8 月 7 日 回售登记期

-2017年8月9日

2017年9月1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

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7年9月1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4凤凰债”债

券。请“14凤凰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

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凤凰债”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

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89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露松

联系电话:025-83566283

传真:025-8356629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9层

联系人:杜娟、王梦甦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

声明:本内容仅用作提供资讯及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投资或投资策略的推荐或认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