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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出售资产公告

宝泰龍:資産売却のお知らせ

SZSI ·  2017/08/10 12:00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7-072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将持有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转让给自

然人陆丙清先生,转让金额 2000 万元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述交易的实

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

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矿业公司”)将持有

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岚矿业公司”)

51%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陆丙清先生,转让金额 2000 万元。2017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处置债权债务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1

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陆丙清,男,汉族,住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十

六委 2 组,近三年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隆鹏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隆鹏公司注册资本:叁亿贰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2 年 5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郑亚英,经营范围:煤炭经销,洗选加工,生

产煤气、煤焦油、粗苯、硫酸铵、焦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煤炭开采(只限具备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硫

酸铵(化肥)销售,对焦化产品升级改造生产清洁化学品项目及制汽

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对燃气发电项目进行投资与管理,对液化天然气

项目进行投资与管理,对甲醇项目进行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七台河市隆鹏

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显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

陆丙清于 2014 年 5 月以货币及非货币方式出资 12800 万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40%,为第一大股东。

陆丙清先生本人与公司除本次尚未付清的股权转让款外,不存在

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名称: 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

法定代表人:焦贵金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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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11 年 10 月 8 日

经营范围:对煤炭生产、洗煤加工行业投资,金属矿石销售

主要股东情况:宝泰隆矿业公司出资 51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

本的 51%;袁昌峰出资 29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9%;郑君

卫出资 20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宏岚矿业公司总资产 6950.33 万元,净

资产为-1451.45 万元,利润总额-348.36 万元,净利润-282.53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

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2、合同各方

甲方:陆丙清

乙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宝泰隆龙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协议签署背景

(1)乙方中的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丙方 51%

股权;

(2)丙方连年亏损,净资产为-1451.45 万元;

(3)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合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勃利县宏泰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持有七台河宝泰隆龙西矿业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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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65%股权;

(4)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乙方中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欠丙方 455.79 万元;

(5)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丙方欠乙方中的七台河宝泰隆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 3689.71 万元;欠乙方中的七台河宝泰隆龙西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 238.82 万元。

4、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同意出资 2000 万元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 51%股权。本

协议签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10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 日向乙

方支付另外 980 万元;

(2)乙方同意在收到 1020 万元转让款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

权转让手续;

(3)甲方、乙方、丙方同意乙、丙双方欠款在冲抵后的余额

3472.74 万元,本协议生效并甲方向乙方支付完股权转让款 2000 万

元后,丙方不需再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

(4)协议生效后,除上述协商外,丙方一切债权、债务、安全、

管理责任等与乙方无关;

(5)协议需经三方有权机构审批后生效;

(6)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7)本协议纠纷由七台河市法院管辖。

(二)付款方基本情况

鉴于陆丙清为隆鹏公司第一大股东、总经理,且截止本次董事会

召开之日,陆丙清已经支付了 1020 万元股权转让款,基于上述事实,

董事会认为陆丙清有能力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前支付剩余 980 万元股

权转让款。

4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上述股权

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的情况;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宝泰隆矿业公司日常经营。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出售资产的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七台河市政府煤矿整合相关政策,优化整合宝泰隆

矿业公司煤矿资源,决定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宝泰隆矿业公司持有的

宏岚矿业公司 51%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宝泰隆矿业公司不再

持有宏岚矿业公司股权,公司及关联方与宏岚矿业公司也不再有债权

债务关系。

(二)出售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宝泰隆矿业公司不再持有宏岚矿业公司股

权,公司可收回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可能会对公司

当期产生 700-1000 万元左右的损失,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最终审计为准。公司不存在为宏岚矿业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公司理

财的情形,宏岚矿业公司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报备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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これらの内容は、情報提供及び投資家教育のためのものであり、いかなる個別株や投資方法を推奨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更に詳しい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