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7-072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将持有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转让给自
然人陆丙清先生,转让金额 2000 万元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述交易的实
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
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矿业公司”)将持有
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岚矿业公司”)
51%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陆丙清先生,转让金额 2000 万元。2017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处置债权债务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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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陆丙清,男,汉族,住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十
六委 2 组,近三年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隆鹏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隆鹏公司注册资本:叁亿贰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2 年 5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郑亚英,经营范围:煤炭经销,洗选加工,生
产煤气、煤焦油、粗苯、硫酸铵、焦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煤炭开采(只限具备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硫
酸铵(化肥)销售,对焦化产品升级改造生产清洁化学品项目及制汽
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对燃气发电项目进行投资与管理,对液化天然气
项目进行投资与管理,对甲醇项目进行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七台河市隆鹏
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显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
陆丙清于 2014 年 5 月以货币及非货币方式出资 12800 万元,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 40%,为第一大股东。
陆丙清先生本人与公司除本次尚未付清的股权转让款外,不存在
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名称: 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
法定代表人:焦贵金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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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11 年 10 月 8 日
经营范围:对煤炭生产、洗煤加工行业投资,金属矿石销售
主要股东情况:宝泰隆矿业公司出资 51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
本的 51%;袁昌峰出资 29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9%;郑君
卫出资 20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宏岚矿业公司总资产 6950.33 万元,净
资产为-1451.45 万元,利润总额-348.36 万元,净利润-282.53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
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2、合同各方
甲方:陆丙清
乙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宝泰隆龙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协议签署背景
(1)乙方中的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丙方 51%
股权;
(2)丙方连年亏损,净资产为-1451.45 万元;
(3)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合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勃利县宏泰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持有七台河宝泰隆龙西矿业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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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65%股权;
(4)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乙方中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欠丙方 455.79 万元;
(5)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丙方欠乙方中的七台河宝泰隆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 3689.71 万元;欠乙方中的七台河宝泰隆龙西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 238.82 万元。
4、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同意出资 2000 万元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 51%股权。本
协议签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10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 日向乙
方支付另外 980 万元;
(2)乙方同意在收到 1020 万元转让款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
权转让手续;
(3)甲方、乙方、丙方同意乙、丙双方欠款在冲抵后的余额
3472.74 万元,本协议生效并甲方向乙方支付完股权转让款 2000 万
元后,丙方不需再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
(4)协议生效后,除上述协商外,丙方一切债权、债务、安全、
管理责任等与乙方无关;
(5)协议需经三方有权机构审批后生效;
(6)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7)本协议纠纷由七台河市法院管辖。
(二)付款方基本情况
鉴于陆丙清为隆鹏公司第一大股东、总经理,且截止本次董事会
召开之日,陆丙清已经支付了 1020 万元股权转让款,基于上述事实,
董事会认为陆丙清有能力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前支付剩余 980 万元股
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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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上述股权
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的情况;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宝泰隆矿业公司日常经营。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出售资产的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七台河市政府煤矿整合相关政策,优化整合宝泰隆
矿业公司煤矿资源,决定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宝泰隆矿业公司持有的
宏岚矿业公司 51%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宝泰隆矿业公司不再
持有宏岚矿业公司股权,公司及关联方与宏岚矿业公司也不再有债权
债务关系。
(二)出售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宝泰隆矿业公司不再持有宏岚矿业公司股
权,公司可收回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可能会对公司
当期产生 700-1000 万元左右的损失,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最终审计为准。公司不存在为宏岚矿业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公司理
财的情形,宏岚矿业公司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报备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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