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8-002 号
债券代码: 145297 债券简称:17 宝材 0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 月 12 日
●债券付息日: 2018 年 1 月 15 日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发行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2018
年 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为法定节假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
(二)债券简称:17 宝材 01
(三)债券代码: 145297
(四)发行总额:1000 万元
(五)债券期限: 3 年期,第 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6.5%,在债券
存续期内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2 年末,如发行
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
存续期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
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计息期限: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2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计息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 月 12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2019 年每年的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临 2017-003 号)的内容,本期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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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6.50%,每手“17 宝材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12 日
(二)付息日:2018 年 1 月 15 日(因 2018 年 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为法定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 宝材 01”公司债券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
本期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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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 宝材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
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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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邮政编码: 154603
(二)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金元证券
联系人:黄芸
联系电话:010-83958979
邮政编码: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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