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2
债券代码:112150 债券简称:12银轮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8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戴、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29 日发行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将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支付 2017 年 1 月 29 日到 2018
年 1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
债权兑付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债券到期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债券摘牌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银轮债(112150)
3、发行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
不调整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 2 年,票面利率仍为 5.89%。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起息日:2013 年 1 月 29 日。
8、付息日: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2018 年资金发放
日为 1 月 29 日。
9、上市日期:2013 年 3 月 21 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12、担保情况:浙江银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台银轮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
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12 银
轮债”的票面利率为 5.89%,每 1 手“12 银轮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58.90 元(含税),并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1047.12 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
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1053.01 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3、兑 付 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4、摘 牌 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2 银轮债”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 2018 年 1 月 25 日
16:00 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敏、徐丽芬
联系电话:0576-83938250
传真:0576-83938806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丽君
联系电话:010-56800314
传真:010-66299589
3、本次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