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ST中安:关于召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SZSI ·  May 16, 2018 00:00

关于召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一)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50%

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

席方可召开。

(二)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所有

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三)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

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

抵触。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2015年修订)》、《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

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风证券”)作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16中安消”或“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就召集16中安消2018年第二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临时议案提案情况

提案人名称 持有债券比例 提案内容

1、 授权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债券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提起民

事诉讼等法律程序。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

人授权提起财产保全、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程

序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律师费等。根据《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

上海海国投

协议》约定,前述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

资有限公

行人在本议案通过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未

司、上海顺 合计持有

全部支付前述费用时,发行人未支付的部分由

朝企业发展 10.15%

受托管理人先行垫付,并作为实现债权的费

集团有限公

用,由“16中安消”获偿资金按债券偿还比率

受偿。

2、 在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已到期债券本

金及利息未清偿完毕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进行任何导致对外支付的重大资产重组。

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应

做好对“16中安消”的债券投资人的沟通工作,

安排专人做好电话接听和接待工作,回复债券

持有人的投诉及咨询。

关于同意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债券本

息偿付方式进行变更的申请。

中安消股份 公司申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公司可以

-

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偿债资金的筹措情况安排偿付本次

债券本息,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债券发行时公

告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偿付本次债券本息。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受托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

三日前发出补充通知,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一:16中安消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召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2018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之签署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

附件一:

16中安消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授权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债券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提起民

事诉讼等法律程序。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

人授权提起财产保全、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程

序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律师费等。根据《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

1

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约定,前述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

行人在本议案通过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未

全部支付前述费用时,发行人未支付的部分由

受托管理人先行垫付,并作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由“16中安消”获偿资金按债券偿还比率

受偿。

在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已到期债券本

2 金及利息未清偿完毕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进行任何导致对外支付的重大资产重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做

好对“16 中安消”的债券投资人的沟通工作,

3

安排专人做好电话接听和接待工作,回复债券

持有人的投诉及咨询。

关于同意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债券本

4

息偿付方式进行变更的申请。

债券持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次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Disclaimer: This content is for informational and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 recommendation or endorsement of any specific investment or investment strategy.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