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钢股份”)于2018
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
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
山钢铁”)持有的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钢铁”)
100%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为把握市场的有利时机,做优做强公司的钢铁主业,提高公司
盈利能力,公司拟收购鞍山钢铁所持有的朝阳钢铁 100%股权。
经过具有中国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
公司评估,朝阳钢铁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值为人民币 590,384.77 万元。本次交易拟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
公司出具的鞍山钢铁所持有的朝阳钢铁 100%股权评估值为基础,确
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590,384.77 万元。
鞍山钢铁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8.31%的股份,因此此
项交易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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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90,384.77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11.7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鞍山钢铁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鞍山市铁西区
主要办公地点:鞍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陆拾亿元整
税务登记证号:912103002414200141
主营业务:钢材、金属制品(不含专营)、铸铁管、金属结构、
金属丝绳及制品、炼焦及焦化产品、水泥、电力生产、冶金机械设备
及零部件、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铁矿锰矿采选、耐火
土石开采等。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近三年以来,鞍山钢铁生产经营稳定运行。截至 2017 年末,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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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钢铁净资产为人民币 9,623,631 万元;2017 年度,鞍山钢铁主营业
务收入为人民币 9,081,401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24,917 万元。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鞍山钢铁净资产为人民币 9,836,886 万元;2018
年 1-6 月份,鞍山钢铁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5,065,264 万元,净利
润为人民币 404,764 万元。
鞍山钢铁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山钢铁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手方鞍山钢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
法定代表人:于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 年 7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64560991G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钢铁制品经销、钢铁冶炼
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焦碳冶炼及副产品制造、销售;钢铁冶炼气体
回收、利用;钢铁冶炼余热发电、供热;钢铁冶炼及其相关技术咨询、
开发、转让;房屋、设备租赁;运输代理;液氧、液氮、粗苯、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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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磷、硫酸铵生产;钢铁原燃材料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朝阳钢铁地处辽宁省朝阳市西大营子镇,占地面积 367 万平方
米,系鞍山钢铁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 亿元。朝
阳钢铁前身是由鞍山钢铁与凌源钢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
(以下简称“原鞍凌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 亿元,鞍山钢
铁和凌源钢铁公司分别持有 75%和 25%股份。2014 年 9 月 15 日凌源
钢铁公司与鞍山钢铁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将其 25%的
全部股权无偿划转给鞍山钢铁。9 月 26 日正式更名为鞍钢集团朝阳
钢铁有限公司,朝阳钢铁成为鞍山钢铁全资子公司。2014 年 12 月鞍
山钢铁追资人民币 52 亿,至使朝阳钢铁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80 亿。
朝阳钢铁目前主要为年产 200 万吨精品板材生产线。现拥有 1
座综合原料场, 座 50 孔 6m 焦炉以及干熄焦等配套设施, 台 265m2
烧结机,1 座 2600m3 高炉,2 座 120t 顶底复吹转炉及精炼装置、2
台单流板坯连铸机,1 条 1700ASP 连轧生产线,3 台 10000m3/h 制氧
机,1 座容量为 3×25MW 的热电站,以及供电、供排水、燃气、热
力石灰、运输等配套设施。
截至评估基准日,朝阳钢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 亿元,股东名
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亿元) 出资比例
1 鞍山钢铁 80 100.00%
合 计 8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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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8 年 5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65,168.72 566,035.01 504,092.96
负债 261,739.21 335,299.86 628,830.21
净资产 303,429.51 230,735.15 -124,737.24
项目 2018 年 1-5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354,182.45 747,615.89 489,246.75
利润总额 59,152.54 83,328.32 9,241.26
净利润 76,764.09 103,377.32 9,241.26
3. 评估情况
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
公司对朝阳钢铁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
结论。具体结论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人民币 303,429.51 万元,评估值人民币
590,384.77 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286,955.26 万元,增值率 94.57%。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212,924.51 219,975.35 7,050.84 3.31
2 非流动资产 352,244.21 632,148.63 279,904.42 79.46
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325.31 4,747.45 1,422.14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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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B C D=C-B E=D/B×100%
8 固定资产 281,421.38 486,463.22 205,041.84 72.86
9 在建工程 3,260.99 3,260.52 -0.47 -0.01
10 工程物资 357.67 357.67 - -
11 无形资产 26,218.31 99,659.22 73,440.91 280.11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660.55 37,660.55 - -
13 资产总计 565,168.72 852,123.98 286,955.26 50.77
14 流动负债 226,596.46 226,596.46 - -
15 非流动负债 35,142.75 35,142.75 - -
16 负债总计 261,739.21 261,739.21 - -
17 净 资 产(所有者权益) 303,429.51 590,384.77 286,955.26 94.57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胜任评估工作
的能力,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
合理。
4. 评估增值分析
朝阳钢铁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303,429.51 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590,384.77 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286,955.26 万元,增值率 94.57%。
增值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存货增值:主要是产成品市场售价高于账面成本,评估是
按不含税售价考虑可实现销售因素来确定评估值,导致评估增值
人民币 7,050.84 万元,增值率 3.31%
(2)固定资产增值:
2015 年钢铁市场低迷,当时判断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因此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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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钢铁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并计提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账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为人民币 317,622.21 万元。本次评估,基于目前的市场情况,根据固
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态进行评估,对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评估为零。
因此造成评估增值人民币 205,041.83 万元,增值率 72.86%。
朝阳钢铁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人民币 599,043.59 万元,评估值人民
币 486,463.22 万元,评估减值人民币 112,580.37 万元,减值率 18.79%。
主要原因如下:
A.朝阳钢铁房屋建筑物多数建成于 2009-2011 年,评估基准日
人工费较建成时上涨,故房屋建筑物评估原值增值;房屋建筑物中有
部分商品房,商品房账面值为原始购置价格,至评估基准日商品房价
格较购置日上涨,导致评估增值;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房屋经济耐
用年限,导致评估增值。
B.朝阳钢铁设备多于 2010 年左右购置,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工
业化发展的进程加快,工业产品价格逐年下跌,导致基准日大部分设
备购置价低于购置时点价格,造成评估原值减值;评估采用的设备经
济寿命年限短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故评估净值率低于账面净值率,
造成评估净值减值。
由于设备减值量大于房屋建筑物的增值量,综合导致固定资产评
估减值人民币 112,580.37 万元。
(3)土地增值:朝阳钢铁土地取得时间较早,原始取得成本较
低,至评估基准日期间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导致评估增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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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60 万元,增值率 279.63%。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 协议方:
甲方:鞍山钢铁(转让方) 乙方:鞍钢股份(受让方)
2. 标的股权
2.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朝阳钢铁
100%股权。
2.2 双方同意并确认,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
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股权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双方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各项条
款。
3. 标的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支付
3.1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之转让价格依据经国务院国资委
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确定。
3.2 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应于协议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股
权转让款一次性以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乙方需按支付日当期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平均贴现利率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贴现利息】。
4. 标的股权交割
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自协议生效日起即开始办理标的股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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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权交割,包括但不限于:
4.1 甲方向乙方移交其保有和掌管的关于标的股权的有关文件、
资料、印鉴等。
4.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
权证等的更名过户手续。
4.3 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乙方,即自交
割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法律法规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
5. 过渡期间损益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在过渡期间因实现利润等原因而增加
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均由转让方享有或承
担。双方同意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股权进行过渡期间补充审
计,并根据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与以评估基准日
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的差额,确定转让方应该承担或享有
的过渡期间损益的具体金额并确定协议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补偿事宜。
如标的股权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和以评估基准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的差额为正数,则受让方应向转让
方补偿该等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则由转让方向受让方补偿该等差额。
上述过渡期间损益的差额,应在以交割日为基准日的补充审计完成后
十个工作日内由承担补偿责任的一方支付至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6. 朝阳钢铁保持正常经营和管理
双方同意,自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朝阳钢铁应保持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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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甲方保证在此期间不会对业务、资产和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和
处置。如发生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变化,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告知乙方上述变化的情况。
7. 人员安置
双方同意,交割日后,朝阳钢铁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交
易发生变动。朝阳钢铁将继续履行其与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签订的
劳动合同,该等职工和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朝阳钢
铁。
8. 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确认并同意,交割日后,朝阳钢铁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或
有负债仍由朝阳钢铁享有或承担。
9.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乙方
信息披露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生效及其他
10.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豁免之日为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
印章;
(2)标的股权的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或批准,包括:
(a)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其授权机构对标的股权转让事宜的批
准;
(b)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其授权机构对标的股权资产评估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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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c)转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d)受让方就所涉交易获得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10.2 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努力积极配合,尽快使上述条件
得以全部满足。
10.3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补充协议,所达成的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朝阳钢铁各执一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 减少同业竞争
2007 年 3 月,鞍山钢铁向公司发来《关于投资朝阳钢铁项目的
征询意见函》,征询公司是否出资建设国家发改委批准鞍山钢铁建设
的朝阳 200 万吨钢铁项目(简称“朝阳钢铁项目”)。由于公司当时正
在投资建设鲅鱼圈钢铁项目,因此决定暂不出资建设朝阳钢铁项目,
同意由鞍山钢铁出资建设该项目。同时鞍山钢铁承诺在公司提出收购
要求时,将以合理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鞍钢股份。
本次收购前,朝阳钢铁与公司均从事钢铁生产加工业务,且同受
鞍山钢铁控制,朝阳钢铁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完成后,朝
阳钢铁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而减少了同业竞争。
2. 实现三地协同发展,提升鞍钢股份盈利能力
朝阳钢铁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实现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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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本部、鲅鱼圈和朝阳三个钢铁生产基地的协同发展,将有助于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合并报表的影响
收购朝阳钢铁 100%股权完成后,朝阳钢铁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此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包
含本次关联交易,但不包含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为人民币 857,124.07 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本次关联交易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胜任评估
工作的能力,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
3、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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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4、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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