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8-023
债券代码:136647 债券简称:16华新0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8 月 21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8 月 22 日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华新 01(136647);
3、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55 号文核准发行;
6、债券期限:5 年期;
7、债券利率:4.7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
10、付息日:2018 年 8 月 2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信评委函字[2018]跟踪 040
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上调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上调为 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前述日期
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
率公告》,“16 华新 01”的票面利率为 4.79%,每手“16 华新 01”面值 1,000.00 元
派发利息为 47.9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8 月 21 日
2、付息日:2018 年 8 月 2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18 年 8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6 华新 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6 华新 01”(面值人民币 1,00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32 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 华新 01”(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90 元(税前)。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华新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
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债券付
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 华新 01”
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
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
道 426 号华新大厦 B 座 F19;联系电话:13507235392。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
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李占新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26 号华新大厦 B 座 F19
联系电话:13507235392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肖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9 层
联系电话:010-83321292
传真:010-83321155
邮政编码:100034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上海)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4 日
附表:“16 华新 01”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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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