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宝泰隆:收购资产公告

宝泰龍:資産取得のお知らせ

SZSI ·  2018/12/28 11:00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8-092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本次拟以人民币 1 亿元(4852.10 万元以股权转让款方式支付,

5147.90 万元以承债方式支付)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

股权,该公司为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所转让股权涉

及采矿权

● 本次受让股权所涉及的矿业权归属于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

限公司,已取得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

许可证》,开采矿种:煤,矿区面积:10.0541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

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属于整合矿井,目前

处于拟建状态,该矿预计生产规模 30 万吨/年,收购完成后进行矿井

建设,预计约 2.5 年竣工达产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

大法律障碍

●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需取得登

记机关的批准,变更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目前黑龙江省煤矿整治整合

工作尚未结束,公司受让股权所涉及矿井目前处于拟建状态,收购完

1

成后,公司需要投入约 3 亿元左右建矿,建设前还需相关部门进行审

批,是否同意及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煤矿建成投产后,原煤市场

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一)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

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矿业公司”)

本次拟以人民币 1 亿元(4852.10 万元以股权转让款方式支付,5147.90

万元以承债方式支付)收购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龙公司”)持有的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雁煤业”)

100%股权,包括其拥有的煤矿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证号:C2300002011061120113803])和现有煤矿设备、资产。

本次收购股权事项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亚

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8]01455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5,413.81 万元,经宝泰隆矿业公司与转让方建龙公司协商确定本次股

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852.10 万元,与评估价值相比减值 10.38%。

(二)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

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

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收购大雁煤业 100%股权事宜无需经过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收购完成后需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2

公司名称: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

注册资本:柒亿圆整

成立日期:2003 年 08 月 26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制造:煤气、硫酸、2-甲基丁烷、煤焦油、液化天然

气、丙烷、氨溶液【含氨>10%】、粗苯、氮【压缩的】;甲醇、乙烯、

氢氧化钠(《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7 月 24 日);选

煤;机械制造;货物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贸易管

理或国家改制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机械与设备租赁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

的股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建龙公司资产总额 29.93 亿元,净资

产 10.69 亿元,营业收入 27.47 亿元,净利润 0.61 亿元,以上数据经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中鹏津会所审字

(2018)第 005 号审计报告。

公司与建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收购股权交易外,

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其他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标的名称: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

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富山村

法定代表人:关富明

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30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00%。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大雁煤业资产总额 7,651,975.26 元,

负债总额 52,424,735.39 元,净资产-44,772,760.13 元,因大雁煤业处

于停产状态,无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33,968,350.84 元;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大雁煤业资产总额 9,161,609.62 元,负债总额

54,825,913.39 元,净资产-45,664,603.77 元,净利润-891,543.64 元。

以上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黑龙江分所审

计,并出具了众环黑审字(2018)0285 号审计报告。

大雁煤业拥有黑龙江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

可证》(证号:C2300002011061120113803),开采矿种:煤,开采方

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 万吨/年,矿区面积:10.0541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该煤矿属于

整合矿井,目前处于拟建状态,预期生产规模 30 万吨/年,收购完成

后,宝泰隆矿业将对矿井进行建设,预计 2.5 年竣工达产。

大雁煤业所拥有煤矿已于 2012 年 9 月取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岚峰矿区)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整合矿区范围)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证明》(黑国土资储备字[2012]066 号),经评审,宝清县建龙大雁煤

4

业有限公司整合矿区范围煤炭资源/储量 2491.88 万吨;2013 年 4 月,

大雁煤业取得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双环函[2013]32 号),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

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2013 年 7 月,大雁煤业取得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下发的《关

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核准的批复》

(黑煤规划[2013]170 号),原则同意大雁煤业资源整合项目建设规模

为 30 万吨/年;目前大雁煤业已向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提交

了《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初步设计》,待审核批复后即

可进行建设。大雁煤业采矿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诉讼等权利争

议,大雁煤业公司不存在诉讼等权利争议情形,采矿权价款全部缴纳

完毕。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建龙公司将配合宝泰隆矿业公司完成大雁

煤业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本次收购股权事项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

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8]01455 号),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评估结论: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评估价值

为 10,896.40 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 5,482.59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价值为 5,413.81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变动增值额 9,980.24 万元。

2、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大雁煤业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

评估,即首先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各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

5

加总并扣除大雁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

评估值。本次评估引用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黑

龙江分所审计并出具的编号为“众环黑审字(2018)0285 号”审计

报告审定的财务数据作为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

资产—采矿权,引用了北京地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地博评报

字[2018]第 1226 号”的采矿权评估的评估结果。

3、本次评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5,413.81 万元,评估增值

额 9,980.24 万元,主要是无形资产—采矿权评估结果是 10,782.92 万

元,导致非流动资产评估增值 10,782.92 万元。

(三)涉及债务安排

宝泰隆矿业公司根据评估报告承接大雁煤业的全部债务

5,476.12 万元(包括大雁煤业欠建龙公司往来款 5,147.9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分析

经宝泰隆矿业公司与转让方建龙公司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为人民币 4,852.10 万元,与评估价值相比减值 10.38%。本次收购

大雁煤业主要是为增加公司原煤自供能力,大雁煤业所拥有煤矿年生

产能力 30 万吨/年,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优质产能煤矿的

精神,但考虑到其所拥有煤矿属于整合煤矿,目前处于拟建状态,达

到正常生产状态仍需投入资金等情况,本次收购价格低于评估价值。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宝泰隆矿业公司与建龙公司拟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转让标的

6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大雁煤业 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

意受让甲方持有大雁煤业 100%股权,并包括其项下的煤矿资源和现有

煤 矿 设 备 、 资 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采 矿 许 可 证 》 证 号

C2300002011061120113803,矿区面积 10.0541 平方公里,矿区范围

详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4,852.10 万元。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8]第 01455 号)

评估价格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如下: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3,000 万元;后续每月按

市场价格支付价值 1,000 万元的焦炭,焦炭不足部分用现金或银行承

兑汇票补齐,合同履行期限 3 个月。

(2)如甲、乙双方各自董事会(或股东会)未批准股权转让事

宜,甲方需在未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以现金

形式全部返还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之日一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逾期一日,承担 1%违约金。

第三条 相关事项安排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管理交接、资

产盘点核实。甲方不得再动用所有资产。

7

2、乙方根据评估报告承接标的公司的全部债务 5,476.12 万元

(包括标的公司欠甲方往来款 5,147.90 万元),上述标的公司欠甲方

的 5,147.90 万元,乙方将与本次股权转让款一并支付给甲方,支付

方式为:每月按市场价格支付价值 1,000 万元的焦炭,焦炭不足部分

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补齐,合同履行期限 6 个月。评估报告未列明

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法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承诺及声明

1、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取得各自董事会(或

股东会)之批准、授权,不违反各自对其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

合同、决议及其他安排。

2、甲方保证交接给乙方的煤矿图纸、证照、批件(文)、地下资

源(煤储量)资料、探矿权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等资料的真实性。

3、甲方保证其所持有大雁煤业的股权(包括项下所有资产及本

协议涉及《采矿许可证》的矿区)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后

续采矿权出现纠纷由甲方负责。

4、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大雁煤业项下的煤矿和《采矿许可证》所

指矿区不存在入股其他公司、矿权不存在争议、不存在挂靠及可能影

响乙方经营的情形。

5、甲方保证已经将所有相关大雁煤业资料和矿区情况告知乙方,

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等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8

1、甲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因甲方提供的地下原煤储量等资料不

真实导致乙方无法建新井,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转让款,并要

求甲方承担转让款 30%的违约金和赔偿乙方投入资金和支出的费用。

2、乙方违约,未按期履行转让款(焦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支付。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导致乙方未按时缴纳转让款(现金

或焦炭)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公司子公司宝泰隆矿业公司收购完成后,大雁煤业成为宝泰

隆矿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宝泰隆矿业将对大雁

煤业所拥有煤矿进行建设,原有人员优先录用。

六、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宝泰隆矿业公司收购大雁煤业 100%股权主要是为增加公司

原煤自供能力,充分保障公司对原材料需求,该矿建成投产后预计每

年可向公司提供原煤 30 万吨左右,从而降低原煤价格波动给公司带

来的风险,保证公司利润的平稳增长,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因该矿

井属于在建状态,收购完成后预计需要 2.5 年建设期才能达产,本年

度不会给公司带来利润增长;矿井建成投产后将会降低公司原材料采

购成本,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有益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价款与评估价值相比减值 561.71 万元,将产生合

并报表层营业外收入 561.71 万元,净利润增加 561.71 万元,最后数

据以审计意见为准。

9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办理股权变更及采矿权变更需取得登记机

关的批准,变更时间及是否同意存在不确定性;目前黑龙江省煤矿整

治整合工作尚未结束,公司受让股权所涉及矿井目前处于拟建状态,

收购完成后,公司需要投入约 3 亿元左右建矿,建设前还需相关部门

进行审批,是否同意及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投资建矿资金全

部为自有资金,煤矿建成投产后,原煤市场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收购资产交易的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宝泰隆矿业公司收购建龙公司

持有的大雁煤业 100%股权所涉矿业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

认为: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

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权属清晰,大雁煤业煤矿现处于整合

阶段,该采矿权证已过有效期,已向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延期申

请手续。除已披露情形外,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不存在抵押、查封、

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七台河矿业公司已履行其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

程序,尚需交易对方建龙化工履行其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

(五)本次交易不涉及特定矿种资质及行业准入问题;

(六)本次交易已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相关评

估结果处于有效期内。

10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8]第 01455 号);

(三)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受让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1

これらの内容は、情報提供及び投資家教育のためのものであり、いかなる個別株や投資方法を推奨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更に詳しい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