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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廣州港: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9/05/20 00:00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 2019-039

债券代码:136396 债券简称:16 粤港 0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27日

由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5月27

日发行完成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9年5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的利

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粤港01 (136396)。

3.发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人民币 12 亿元,5 年期,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5%。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

7.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 5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8.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到期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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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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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 406 号港口中心 2101 室

联系人:于颖、徐智菲

电话: 020-83051082

传真: 020-83051400

2. 牵头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33 层

联系人:徐晛、卢晓敏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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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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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