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15 债券简称:16 奋达 0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奋达科技”)。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奋达 01,债券代码:112415)的债券受托
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仲裁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仲裁事项
(一)仲裁事项的起因
2018 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就与第一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聚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于东方、第三被申请
人黄韫之间增资协议争议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基本情况如下:
2014 年,发行人与被申请人及苏州斐然向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斐然创投”) 签署了《光聚通讯增资协议书》, 光聚通讯以 2018 年 1
月 30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标,发行人向聚通讯增资 1,000 万
元人民币获得其 10%股权。2015 年,发行人与被申请人及斐然创投签署了新一
轮的《光聚通讯增资协议书》, 光聚通讯仍然以 2018 年 1 月 30 日前实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标,发行人向光聚通讯增资 5,106.3830 万元人民币,增资
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光聚通讯 15.4%的股权。根据上述两次增资协议,发行人均
依约按期以货币形式向光聚通讯出资,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被申请人无法进行及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标等多项合同约
定,且发行人与于东方、黄韫多次协商无果,故发行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
1
裁申请。仲裁请求包括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奋达科技第一期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按每年 12%
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总计 15,803,333.33 元;
2、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奋达科技第二期股权回购款本金及利息(按每年 12%
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总计 73,072,341.59 元
3、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奋达科技违约金 500,000.00 元;
4、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仲裁费用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 发行人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 2019〕 D282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第一期股权回购款本金人
民币 1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人民币 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单利)确定
的利息;以及,以人民币 4,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计至实
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单利)确定的利息。 ]
2、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第二期股权回购款本金人
民币 51,063,83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人民币 4,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单利)确定
的利息;以及,以人民币 47,063,83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5 月 7 日起计至
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单利)确定的利息。 ]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律
师费人民币 1,050,000 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62,492 元,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 662,492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二被申
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662,492 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经与发行人沟通,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将持续保持稳健,本次仲裁
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就“16
2
奋达 01”还本付息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已于 2018 年度对本仲裁标的金额计
提资产减值损失,本裁决如能够有效执行,预计将增厚发行人 2019 年度税前业
绩。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我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二、 发行人发生资产减值
受移动智能终端金属外观件景气指数下降影响,叠加大客户流失因素,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朋达”)2018 年度出
现经营性亏损,合并欧朋达形成的商誉出现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65,577.60 万元人民币;同时
对因客户流失出现呆滞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计提 24,195.98 万元减值准备;对用
于加工流失客户产品特定工序和无搬迁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 2,358.62 万元减值
损失;此外,发行人对参股企业光聚通讯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5,784.69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767.96 万元,以上合计计提减值损失 97,148.92 万元。发
行人 2017 年末股东权益为 616,260.55 万元,2018 年资产减值超过上年末股东
权益 10%。
中泰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仲裁和资产减
值的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
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