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9-052
债券代码:136404,136581,136666 债券简称:16外高01,16外高02,16外高0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8 月 29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8 月 30 日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上市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1、债券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外高 03、136666。
3、发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
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披露《上
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外高 0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及《上海外
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外高 03”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决定本期债券后 2 年票
面利率上调至 3.38%。“16 外高 03”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外高 03”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71 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94%,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
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本
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
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披露《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外高 03”公司债券票面
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上调至 3.38%。
8、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8 月 30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8 月 3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8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世纪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2019 年 6 月 18 日,新世纪评级根据本公司提供的经审计的 2018 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数据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维持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AAA 级,评级展望稳定。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
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2.94%。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29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2、付息日:2019 年 8 月 3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外高 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
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
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 外高 03”(136666)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9.4 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外高 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 889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 999 号森兰国际大厦 B 座 15-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
联系人:陈晓青
电话:021-51989181
传真:021-51980850
2、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负责人:周伟
联系人:周伟
电话:021-68801581
传真:021-68801551
3、联席主承销商
(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项目负责人:李一峰、陆晓静
项目组人员:李挺、刘磊
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项目负责人:王恺
项目组人员:李根
电话:021-38565454
传真:021-38565905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