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81
债券代码:136021 债券简称:15 新城 0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4 日(原付息日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因该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
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新城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支付 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的期间利息。为保证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批文文号:证监许可[2015]2349 号
4、债券简称:15 新城 01
5、债券代码:136021
6、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7、债券余额:人民币 10.96 亿元
8、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 3 年为 4.50%,未被回售部
分的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后 2 年调整为 7.00%,按年付息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无担保
15、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
2、利率:本计息期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00%
3、付息金额:每 1 手“15 新城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7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00 元。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 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三、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新城 01”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
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
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
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
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
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中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六、有关当事人
1、债券发行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 1 号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21-32573150
邮政编码:20006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