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 2020-002
债券代码:143050 债券简称:17 海矿 0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 海矿 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6
回售简称:海矿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7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告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
格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
有权决定是否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
一期)(债券代码:143050,债券简称:17 海矿 01,以下简称:“17 海矿 01”或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
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6.50%,在本期债券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6.50%并保持不变。
2、根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
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
整“17 海矿 01”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
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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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20 年 3 月 27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7 海矿 01”债券进行回售
申报登记。根据 2019 年 6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
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
发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
销申请。
4、本次回售等同于“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20 年 3 月 27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7 海矿 01”债券,请“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7 海矿 01”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7 海矿 01”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7 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海矿 01(代码 143050)
3、发行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4.3 亿元,其中本期
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00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2030 号”文件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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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
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
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
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
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
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根据 2019 年 6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
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
可通过受托管理人提交回售申报撤销申请。
10、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
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
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
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有的本期债券
票面总额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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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息期限: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计息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
12、付息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 2018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2022 年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
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 3 年(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票面利
率为 6.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的票面利率
为 6.50%,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三、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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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售代码:100946
2、回售简称:海矿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
4、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
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
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
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0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7 海矿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7 海矿 01”债券持
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7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期间利息,票面
年利率为 6.5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
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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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0 年 2 月 21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25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46,申报方向为卖出,直
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
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7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2020 年 2 月 14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20 年 2 月 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2 月 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2 月 2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2 月 21 日-25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20 年 2 月 2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20 年 3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付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
2020 年 3 月 27 日
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7 海矿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20 年 3 月 27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7 海矿 01”债券。请“17
海矿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做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
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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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7 海矿 01”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7 海矿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海矿办公大楼)
联系人:刘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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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98-26607630
传真:0898-26607075
邮政编码:572700
2、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联系人:刘平、张红云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邮政编码:200122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楼
联系人:蒋杰、张高帆
联系电话:021-38676535
传真:021-38670535
邮政编码:200041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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