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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Sensex a share ·  2020/03/17 12:00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债券代码:143959 债券简称:18 兖煤 Y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6 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发行的兖州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8 兖煤 Y1(代码:143959)

(三)发行主体: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50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

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 1 个周期,并在不行使续期

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

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

(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

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

刊登续期选择行使公告。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首个周期票面利率固定为 6%。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

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

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

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

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

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

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

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

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

操作。

(九)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18 兖煤 Y1”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6%,每 1 手“18

兖煤 Y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含税)。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6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48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25 日。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日:2020 年 3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兖

煤 Y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

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 兖煤 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

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

联系人: 王巍

联系电话:0537-5933958

传真:0537-5937036

邮政编码:273500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范岩

联系电话:0755-22624418

传真:010-6616059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7 日

これらの内容は、情報提供及び投資家教育のためのものであり、いかなる個別株や投資方法を推奨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更に詳しい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