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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精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金明精密機械:株式変動に関する詳細レポート

Sensex a share ·  2020/03/31 04:34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明精机

股票代码:300281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

住所和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一:余素琴

住所和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二:马佳圳

住所和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终止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2020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

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

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5、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

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7、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2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3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7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20

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马镇鑫

一致行动人 指 余素琴、马佳圳

上市公司、金明精机 指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马镇鑫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47,498,0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11.34%)表决权事项终止,导致马镇鑫及其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人所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

变动行为

万宝集团 指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万宝长睿 指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马镇鑫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405021951********

国籍 中国

在公司任职情况 --

住所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最近五年任职经历

马镇鑫先生,2010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担任金明精机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除持有金明精机股份外,

不存在持有其他控制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余素琴女士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之配偶,马佳圳先生系信息披露义

务人马镇鑫先生之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余素琴基本情况

4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余素琴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4405021954********

国籍 中国

在公司任职情况 --

住所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最近五年任职经历

余素琴女士最近五年未有在企业或单位任职情形。

(三)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余素琴女士未有控制其他企业或业务情形。

(四)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余素琴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余素琴女士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马佳圳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马佳圳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405081986********

国籍 中国

在公司任职情况 总经理、董事

住所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最近五年任职经历

马佳圳先生,2015年3月17日至今担任金明精机总经理;2013年8月31日至今

5

担任金明精机董事;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11月14日代行金明精机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职责,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29日代行金明精机董事会秘书职责。

2016年4月29日至今任金明精机之子公司广东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

(三)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马佳圳先生未有控制其他企业或业务情形。除持有上

市公司部分股权外,马佳圳先生主要投资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信息披露义务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人持股情况

机电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的销售;轻工

汕头市企联

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1 轻工装备有 508 16.5%

企业管理、策划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

限公司

进出口

汕头市美隆 食品销售(酒类);零售;日用百货,工

2 保酒业有限 100 15% 艺美术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马佳圳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马佳圳先生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在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与股东万宝长睿于2019年6月

28日签署《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的背景下,因表决权放弃事项已达成约

定条件而自动终止,马镇鑫先生相关股份自2020年3月30日起恢复表决权所致。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

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决策程序。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0,576,2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5%,表决权比例为5.51%;一致行动人余素琴女士持有

公司股份10,170,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一致行动人马佳圳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18,446,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9,193,20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3.68%,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12.3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与万宝长睿签署了《关于放弃

行使表决权的协议》,万宝长睿或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马镇鑫

先生购买其持有的金明精机5%股份以使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占

金明精机股份总数27.35%(以下简称“预期股份购买”),马镇鑫先生承诺放弃其

所持上市公司47,498,0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34%)的表决权,此次表

决权放弃的期间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预期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止,期限届满,本次

表决权放弃自动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于2019年6月28日对

该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0年1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与万宝集团签署了《关于广东金

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马镇鑫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股份20,946,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万宝集团。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于2020年1月8日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0年3月30日,前述协议转让股份事宜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根据

《 关 于 放 弃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协 议 》 约 定 , 马 镇 鑫 先 生放 弃 其 所 持 上 市 公 司

47,498,0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1.34%)表决权事项自动终止,自2020

年3月30日起,马镇鑫先生恢复上述上市公司 47,498,0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 11.34%)表决权。

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镇鑫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0,576,22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6.85%,表决权比例为16.85%;一致行动人余素琴女士持有公

司股份10,170,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一致行动人马佳圳先生持有公司股

份18,446,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9,193,20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3.68%,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23.6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马镇鑫 70,576,227 16.85% 23,078,195 5.51%

余素琴 10,170,844 2.43% 10,170,844 2.43%

马佳圳 18,446,131 4.40% 18,446,131 4.40%

马镇鑫及其一致

99,193,202 23.68% 51,695,170 12.34%

行动人合计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马镇鑫 70,576,227 16.85% 70,576,227 16.85%

余素琴 10,170,844 2.43% 10,170,844 2.43%

马佳圳 18,446,131 4.40% 18,446,131 4.40%

马镇鑫及其一致

99,193,202 23.68% 99,193,202 23.68%

行动人合计

三、《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甲方:马镇鑫

2、乙方: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3、签订时间:2019年6月28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同意将其所持金

明精机 20,946,180 股股份(约占金明精机总股本的5.0%)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

9

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

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不再将表决权委托予乙方,在《表决权委托

协议》下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任

何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甲方购

买其持有的金明精机 5%股份以使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占金明

精机股份总数 27.35%(以下简称“预期股份购买”),以稳固乙方对金明精机的

控制地位。预期股份购买的具体时间和价格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前提下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甲方承诺预期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放弃其

所持上市公司 47,498,0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1.34%)的表决权(以下

简称“本次表决权放弃”),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本次表决权放弃

(1)放弃表决权涉及的股东权利

①本次表决权放弃所涉弃权股份为甲方所持上市公司47,498,032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 11.34%)的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

②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之上的如下股东权利:

召集、召开和出席金明精机股东大会;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

及其他议案;法律法规或金明精机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

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弃权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③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金明精机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弃权股份数量同时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

应调整。

(2)弃权期间

本次表决权放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预期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

止(以下简称“弃权期间”)。期限届满,本次表决权放弃自动终止,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10

(3)弃权股份转让限制

弃权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弃权股份;甲方在经乙方同意的前

提下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弃权股份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处

分,或弃权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部分或者全部不再为甲方所有,则于该等股

份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其他

弃权股份不受影响。

4、截止2020年3月31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资管理部门未能批准

乙方进行预期股份购买,或者乙方拒绝与甲方进行预期股份购买)导致预期股份

购买未能完成的,本次表决权放弃自动终止,双方同意延期的除外。但是,因为

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导致无法转让,或者甲

方拒绝与乙方进行预期股份购买)导致预期股份购买未能完成的,本次表决权放

弃自动延续至预期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弃权期间,甲方的任何股份转让

行为不应影响乙方享有或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

5、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抵押、质押、

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

形。

11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放弃部分股份表决权事项终止所致,不涉及

资金支付。

12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

有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取得有权机构必要的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今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

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组成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需要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

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的计划

1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上述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

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

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

司业务和组织机构做出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届时

形成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4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

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

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

持独立性。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保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完全独立于本人及其关联方。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

3、保证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

报酬。

6、保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15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

法定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经营与上市公司核

心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

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规范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承诺函》,

具体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

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

手续,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

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对拟更换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17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明精机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

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明精机股票的情况。

1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

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

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五)《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

(六)其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马镇鑫

2020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余素琴

2020年3月30日

马佳圳

2020年3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马镇鑫

2020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余素琴

2020年3月30日

马佳圳

2020年3月2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纺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织工业园

股票简称 金明精机 股票代码 300281.SZ

信息披露 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

马镇鑫

名称 注册地 砂街道

增加 (终止表决权放弃)

拥有权益 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数量变化

是 (本次权益变动后,马

信息披露 义务人 镇鑫先生为单一持股、单一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是否为上 市公司 拥 有 表 决 权最 大 的股 东 ) 是否为上市 公司 是 □ 否

第一大股东 否 □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 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外 是 □ 否 是否拥有境内、外 是 □ 否

其他上市 公司持 两个以上上 市公

股 5%以上 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放弃表决权事项终止)

信息披露 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前拥 有权益 持股数量:70,576,227 股

的股份数 量及占 持股比例:16.85%

上市公司 已发行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3,078,195 股

股份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5.5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生 拥有权 持股变动数量:0 股

益的股份 变动的 持股变动比例:0%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变动数量:47,498,032

持有表决权股份变动比例:11.34%

在上市公 司中拥

时间:2020 年 3 月 30 日

有权益的 股份变

方式:终止表决权放弃

动的时间及方式

与上市公 司之间

是否存在 持续关 是 □ 否

联交易

与上市公 司之间

是否存在 同业竞 是 □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是 □ 否 □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权益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 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是 □ 否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否 □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 分披露

是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 后续计

是 否 □

是否聘请 财务顾

是 □ 否

本次权益 变动是

否需取得 批准及 是 □ 否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是否声明 放弃行

是 □ 否

使相关股 份的表

决权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马镇鑫

2020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字):

余素琴

2020年3月30日

马佳圳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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