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本次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财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