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利用上海龐增投資旗下私募產品操縱「會稽山」股票,時任精功集團董事長金某順、上海太合匯及時任總裁劉某宇合計被罰290萬;②5個月前,上海龐增投資及合夥人因將旗下私募產品投資、管理等職責交由上海太合匯履行被罰;③案涉帳戶組在操縱期間交易「會稽山」股票虧損約173.9萬。
財聯社9月19日訊(記者 封其娟)在上海龐增投資因將旗下私募產品投資、管理等職責交由上海太合匯履行被罰5個月後,上海太合匯利用上海龐增投資旗下產品參與操縱「會稽山」股票一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上海監管局最新披露,當事人金某順、上海太合匯、劉某宇在聽證會上均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但該局認爲金某順、上海太合匯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會稽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爲,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爲,並最終決定:一)對金某順、上海太合匯(今年1月更名爲:上海登橙諮詢)處以240萬元罰款,其中對金某順處以120萬元罰款,對上海登橙諮詢處以120萬元罰款;二)對劉某宇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罰單介紹,爲了維持「會稽山」股價,應對股票質押風險,經時任精功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金某順與時任上海太合彙總裁劉某宇對接商討,2017年7月,上海太合匯投委會審議通過在二級市場增持「會稽山」等股票;又爲保證太合匯增持「會稽山」等股票,經金某順審批,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精功集團、浙江精功控股、紹興衆富控股先後向上海太合匯實際控制的公司提供資金。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上海太合匯控制使用龐增添益5號、龐增添益12號、龐增添益13號的共計5個帳戶(以下簡稱:案涉帳戶組),交易「會稽山」股票。經計算,案涉帳戶組在操縱期間買入「會稽山」股票4320.74萬股,並全部賣出,合計虧損約173.9萬元。
據中基協,上述3只私募基金產品均來自私募上海龐增投資,前2只產品已清算,且機構信息最後更新時間爲去年9月。
就在今年4月20日,上海監管局決定對上海龐增投資責令改正,還與時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李某均被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該局指出,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上海龐增作爲龐增添益2號、龐增添益3號、龐增添益5號、龐增添益8號結構、龐增添益9號私募、龐增添益11號私募、龐增添益12號、龐增添益13號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實際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並將投資、管理等職責交由上海太合匯履行。
操縱期間如何虧了170多萬?
據上海監管局披露,操縱期間可分爲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以買入開倉爲主,案涉帳戶組持股總數、持流通股數佔比分別從0上升至1.02%、1.26%。
案涉帳戶組累計競價買成交量752.42萬股,對應買入金額8227.84萬元;累計競價賣成交量247.50萬股,對應賣出金額2651.37萬元,買入、賣出成交量佔期間市場累計競價成交量比例分別爲3.7%、1.22%。
第二階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以拉抬股價爲主,案涉帳戶組持股總數、持流通股數佔比分別上升至4.05%、5.03%。
案涉帳戶組累計競價買成交量1781.86萬股,對應買入金額1.78億元;累計競價賣成交量272.98萬股,對應賣出金額2699.95萬元,買入、賣出成交量佔期間市場累計競價成交量比例分別爲33.80%、5.18%。
案涉帳戶組累計申買3520筆共2603.76萬股,其中2601筆共1835.89萬股的申報價格不低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佔該時段帳戶組同向申報量的70.51%;2034筆共1612.66萬股的申報價格不低於申買前市場賣一價,佔該時段帳戶組同向申報量的61.94%。在65個交易日中,案涉帳戶組有39個交易日申買數量排名市場第一,其中申買量佔市場總申買量比例超過10%的有41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30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8個交易日。
該階段內,案涉帳戶組在43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買入成交數量排名市場第一,競價買成交量佔市場競價買成交量比例超過10%的有44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36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27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20個交易日。
與此同時,「會稽山」股價上漲12.62%,偏離上證指數22.03%。
第三階段(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以維持股價爲主,案涉帳戶組持股總數、持流通股數佔比分別上升至4.89%、6.08%。
案涉帳戶組累計競價買成交量832.49萬股,對應買入金額7753.61萬元,累計競價賣成交量415.79萬股,對應賣出金額3974.14萬元,買入、賣出成交量佔期間市場累計競價成交量比例分別爲11.17%、5.58%。
第四階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以賣出清倉爲主,案涉帳戶組持股總數、持流通股數佔比均逐步下降至0。
案涉帳戶組累計競價買成交量48.36萬股,對應買入金額471.47萬元;累計競價賣成交量2478.86萬股,對應賣出金額2.48億元,買入、賣出成交量佔期間市場累計競價成交量比例分別爲0.31%、15.86%。
上海監管局於今年6月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相關陳述申辯意見,三位當事人均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已認定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爲
經複覈,對當事人提出的關於上述1000萬元性質的意見,上海監管局予以採納,並在處罰決定中予以調整。對當事人提出的其他陳述申辯意見,該局不予採納。
上海監管局認爲:
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爲應對股票質押風險,金某順、上海太合匯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會稽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二)當事人在調查中已自認開展案涉違法行爲。雖然當事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與調查時陳述不同的意見,但是考慮到在案詢問筆錄等證據形式符合要求,內容上可直接地指向案件主要事實並相互印證,且當事人在後陳述屬於反言,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該局不予採納。
三)關於精功集團等提供的資金。1)案涉相關款項劃轉與案涉帳戶組交易時點接近,且與在案證據可以相互印證。2)當事人關於6700萬元資金性質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相關主張存在矛盾,難以自洽。金某順、上海太合匯補充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3)上市公司是否發佈大股東增持公告不影響本案操縱市場行爲的認定,且本案違法行爲系精功集團等提供資金後,由相關私募基金產品的帳戶進行交易,不屬於股東增持。
四)當事人提出的不存在平倉風險、不具有持股優勢、「會稽山」股價變動趨勢符合黃酒行業上市公司股價變動趨勢等主張缺乏事實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上海太合匯未要求精功集團賠償或補足、看好「會稽山」、以不低於「市場最新成交價」「市場買一價」買入不構成操縱市場、符合宏觀政策、未收到證券公司異常交易警示等主張,不影響本案對操縱市場違法行爲的認定。
第五,違法行爲的線索已進入到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視野,即可認定違法行爲已被發現。該局發現涉案違法行爲距離其終止未超過兩年,故本次行政處罰未超過追責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