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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44 | 洛斯公司(L.US)董事拟出售32.5万股股份,价值约2,701.08万美元

Form 144 | 洛斯公司(L.US)董事擬出售32.5萬股,价值約2,701.08萬美元

moomoo資訊 ·  11/12 13:29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東時間11月12日披露的文件,$洛斯公司 (L.US)$董事TISCH ANDREW H擬於11月11日出售32.5萬股普通股股份,總市值約2,701.08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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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Form 144?

《1933年美國證券法》Rule 144規定:上市公司中關聯方(上市公司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高管及董事成員)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這一類股票屬於限制性受限證券或者控制證券)的持股人,在賣出這類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披露程序,賣出前需向SEC申報Form 144文件。

其中,關聯方必須持有證券至少六個月,賣出的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關聯方在任何三個月期間出售的股票數量超過5,000股時,或總市值超5萬美元時須向SEC提交該表格。

声明:本內容僅用作提供資訊及教育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或認可。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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