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2月17日观想科技公开信息显示,毛明伟、洪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注明是财务报表层次还是认定层次,未制定充分的总体应对措施;将“资金占用”评估为认定层次风险,但未列示受影响的具体账户或披露(如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应用指南》第一条第1点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存在问题一是未就存货入库验收控制点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二是未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评价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未有效运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一是关于商品(软件)开发和交付的证据获取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实地询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对部分项目未见就收入确认所依据的合同约定内容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四是未对多个不同项目的验收单日期、编号完全相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履行进一步程序。五是对质控提出的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20年11月)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结合前述第
二、三点问题,对观想科技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