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4 q12023ex-312.htm EX-31.2 文件

附件 31(2)
我,John P. Rielly,证明:
1.我已审核过Hess Corporation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其他核证官员和我有责任建立并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用于公司,并且已经: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根据此评估,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表达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基于此类评估;
(d)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与报告人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情况下为报告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实质影响报告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
5.注册人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已经披露了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所有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有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a)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作者: /s/ 约翰·里利
  约翰·P·里利
  执行副总裁和
  首席财务官
日期: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