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1
CERBERUS CYBER SENTINEL 公司
证书 根据302条款
我,David G. Jemmett,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 Cerberus Cyber Sentinel 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10-k表格年度报告; |
2. | 据我所知,此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实之重大事实陈述或遗漏关键事实,以使所作的陈述在作出时的情况下,对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并非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中之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呈现了被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业绩和现金流,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 |
4. |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程序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的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的定义)并已: |
a.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涉及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实体在这份报告编制期间向我们通报。 |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乎通行会计准则地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外部财务报表的编制的合理保证。 | |
c。 | 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公司的最近一个财季(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个财季)发生的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变化,该变化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与登记机构的其他签证主管已向登记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不合理可能不利于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 | |
b. | 任何与登记者内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相关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为重大事项。 |
日期: | 2021年3月31日 | |
作者: | David G. Jemmett | |
名称: | 大卫 G. 杰梅特 | |
职称: | 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信安金融主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