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规定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的认证
根据Kensington Capital Acquisition Corp.(下称“该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向美国证券交易所提交的10-Q表格(下称“报告”),特此我,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Justin Mirro,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特此证明,据我所知:公司)是关于Kensington Capital Acquisition Corp.于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该报告已经在此提交给证券交易所(下称“提交日期”)。我,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Justin Mirro,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特此证明,据我所知:报告根据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条,特此我,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Justin Mirro,根据18 U.S.C.第1350条所采用的规定,特此证明,据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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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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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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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ustin Mir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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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Justin Mir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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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