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A-12 OPN CNSL 6 ex12-1.htm

 

展览 12.1

 

合法与合规,有限责任公司

 

劳拉安东尼,执业律师。

约翰卡科马诺利斯,执业律师。

查德弗莱恩德,执业律师,法学硕士。

珍珠汉,执业律师。

拉扎鲁斯罗斯坦,执业律师。

史维特拉娜罗文斯卡亚,执业律师。

 

 

 

咨询律师:

葆拉A. 阿尔金多,执业律师。

克雷格 丹尼尔·林德,执业律师*****

彼得 P. 林德利,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

史都华 雷德,执业律师

马克 S. 狼,执业律师

www.legalandcompliance.com

www.securitieslawblog.com

www.lawcast.com

 

直接 电子邮件:

LANTHONY@LEGALANDCOMPLIANCE.COM

 

* 在佛罗里达和纽约取得牌照  
** 在纽约取得牌照  
***

在纽约和新泽西取得牌照

 
**** 在华盛顿特区取得牌照  
***** 在佛罗里达、加利福尼亚和纽约取得牌照  

 

2018年2月21日

 

VirTra, 公司。

7970 S. Kyrene Rd.

亚利桑那州Tempe, 邮递区号85284

 

  回复 VirTra, 公司。
    后资格 发售通知书修订 No. 1 至表格 1-A(文件号码 024-10739)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经担任VirTra,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法律顾问,协助该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包括公司的后资格发行循环修正案1号(以下简称“发售说明”),其中预计(i)公司将以7.00美元的每股价格(以下简称“股份”)出售并发行最多1,428,571股公司普通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每股股份,以及(ii)按照发售说明构想颁发认股权(以下简称“认股权”)来购买相应数量的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认股权股份”)。

 

本意见函根据1933年证券法1-A表格第17条(12)项的要求发出,该项目已经修订。

 

就本意见提供,我们已检视所有原件或经认证、一致或复制的副本,包括我们认为相关或必要作为下文所述意见基础的所有记录、协议、文件和文档。在所有此类检查中,我们假定所有原件或经认证副本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所有提交给我们的认证或复制副本与原件或经认证副本的一致性。就与本意见相关的各种事实问题,我们依赖和假定了公司公职人员、官员或代表以及其他人员的证书及口头或书面声明和其他信息的准确性。

 

我们已审阅了:(a) 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b) 公司修订后的公司规约;(c) 发行说明书;(d) 认购协议书形式;以及(e) 就本文所表达的意见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司文件、记录、文件和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条件、以及在此所载的其他资格和限制,我们认为:(i) 股份在按照发行声明书所述的方式和/或条款发行和交付时(在宣告合格后),将是有效发行的、全额付清的且免予追溯课税;(ii) 前提是公司已经妥善执行并交付了认股权证,并将认股权证交付给本次发行的承销商以换取其所提供的服务,按照发行声明书购入的认股权证,在发行并依照发行声明书所构想的方式购入时,将是经过正式授权的,构成公司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以及(iii) 认股权证股份,在按照认股权证的条款支付并交付时,将是经正式授权的、有效发行的、全额付清的且免予追溯课税。

 

对于任何其他法域的法律适用性或效力,我们不发表意见,除非在本函件生效日当日,(a) 内华达州的内部法律和 (b) 美国联邦法律生效。对于任何其他法域的法律,我们不发表意见。假设法律在发行声明生效日期后因立法行动、司法裁决或其他原因而有所变更,我们不承担修订或补充此意见的义务。

 

本公司在此同意将此意见作为说明书的附件提交,并同意在说明书的“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本公司。 在给予此同意时,我们并不承认自己属于《法案》第7条所要求同意的人之类别。

 

此致 敬礼,

 

/s/ 兰拉·E·安东尼  
兰拉 E·安东尼,  
对于 事务所  

 

330 克雷马蒂斯街, #217 ● 棕榈滩, 佛罗里达州 ● 33401 ● 电话: 561-514-0936 ●

传真 561-514-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