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10-K表格
第1350條證明文件
截止日期爲2019年12月31日。
本人禾倫·E·巴菲特,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和美國聯邦法典第18條第1350款的規定,據我所知:
(1) |
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K年度報告(「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15 U.S.C. 7800萬或78o(d))的要求。 |
(2) |
報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揭示了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0年2月22日
/s/ WARREN E. BUFFETT |
禾倫·E·巴菲特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