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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管理者书面声明
CNA金融公司的
根据美国法典18 U.S.C. § 1350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906节的规定)
本人,CNA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特此证明,据本人所知:
•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截至之年度报告(即“报告”),已于本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并已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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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发起人 | /s/ Scott R. Lindquist | |
| | | Scott R. Lindquist | |
| | | 首席财务官 | |
上述证明仅根据18 U.S.C. § 1350提供,并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