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Group 1 Automotive公司。
激勵性報酬收回政策
(本「協議」 政策 ”)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於2023年11月15日採納 委員會
1. 補償。 如果第 1 組汽車有限公司(” 公司 ”)需要準備一份重報,除非被認定爲不切實際,否則委員會應立即採取合理的行動,從任何受保人那裏收回所有可追回的賠償。本政策是根據適用法律或其他方式(無論是在本政策通過之前還是之後實施)可能對任何受保人提供的任何還款、沒收或抵消權的補充(但不能代替)。委員會可自行決定並在行使業務判斷時,決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應採取額外行動來處理任何重述的情況,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報的可能性,並酌情施加其他紀律措施。
2. 收回方法。 根據適用法律,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種方式追回可追索薪酬:(i)要求受限制人員償還該金額給公司;(ii)抵銷受限制人員的其他報酬;或者(iii)委員會自行決定的其他或多種方式。就受限制人員未能根據本政策確定返還所有可追索薪酬給公司時,公司應採取一切合理和適當的行動以追回該金額,但須符合適用法律。要求返還的受限制人員應當補償公司因追回該金額而合理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
3. 政策管理。 委員會應完全有權管理、修改或終止本政策。委員會應在遵守本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就本政策做出其認爲必要、適當或可取的決定和解釋並採取行動。委員會作出的所有決定和解釋均爲最終的、有約束力的和決定性的。儘管本第 3 節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但如果本政策的修訂或終止(在考慮了公司與此類修訂或終止同時採取的任何行動後)導致公司違反任何聯邦證券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則本政策的任何修訂或終止均無效(” 秒 ”)或當時公司證券上市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全國證券協會的規定。委員會應與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商(” 審計委員會 ”)以及必要的公司首席會計官,以便妥善管理和解釋本政策的任何條款。
4. 高管的承認。 委員會應通過一種與附件A所附表格實質上類似的形式,向每位高管發出通知並尋求此政策的書面確認;但是,未能提供此類通知或獲得此類確認不會影響本政策的適用性或可執行性。
5. 不進行賠償。 儘管公司任何組織文件、公司政策或合同條款的規定,公司不得對任何受保護人因可追索報酬的任何損失進行賠償。
6. 披露和記錄保存。 公司應就本政策進行所有披露和申報,並保留所有SEC適用規則和表格要求的文件和記錄(包括但不限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下的10D-1規定) 使擁有公司註冊證券類別10%以上股權的官員、董事或實際股東代表簽署人遞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關聯合遞交協議),符合證券交易法案第16(a)條及其下屬規則規定的要求; 和任何適用的交易所掛牌標準。
7. 適用法律。 本政策的有效性、構成和效力以及與本政策相關的任何裁定應按特拉華州法律解釋,不考慮其法律衝突原則。
8. 繼任者。 本政策應對所有覆蓋對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力。
9. 定義。 除非本政策另有定義,否則在本政策中使用的以下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適用期間」 指在以下兩者較早的日期之前完整的三個財政年度:
(i) 委員會或者公司授權採取行動(如果不需要委員會行動)的官員合理推斷或應該合理推斷公司需要準備重述的日期;或 (ii) 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合法授權機構要求公司準備重述的日期。根據本政策,除非審計委員會告知委員會其他日期更爲準確以確定適用期間,否則委員會應被視爲已合理推斷需要重述的日期是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或公司的首席會計官書面通知委員會需要進行重述的日期。
「受益人」 指任何收取可收回賠償的人員。
「執行官」 包括公司總裁、信安金融官員、主要會計官員(或如果沒有這樣的會計官員,人形機器人-電機控制器),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或功能(如銷售、行政或財務)的任何副總裁,履行決策職能的任何其他官員,或履行公司類似決策職能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公司受控聯屬公司的任何執行官)。
「財務報告措施」 指根據準備公司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會計原則確定和呈現的措施(包括在收益發布中出現的「非GAAP」財務措施),以及從這種措施完全或部分衍生出的任何措施。 財務報告措施的示例包括但不限於基於:營收、淨利潤、營業利潤、財務比率、EBITDA、流動性衡量、回報衡量(如資產回報率)、一個或多個部門的盈利能力、每平方英尺銷售額、同店銷售額、每用戶收入或每員工成本。股價和總股東回報(“ · 新入職PSU的50%將根據Docusign在2025年1月31日結束的財政年度的訂閱收入增長和自由現金流的實現情況而獲得,任何已獲得的股票可通過由授予日起到第三個週年每個季度確認來確認 股價和總股東回報率也是財務報告度量標準。
「不切實際」 指,在對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正常的盡職審查,並採取交易所法規10D-1號和任何適用的交易所上市標準規定的所有步驟後,委員會確定由於以下原因,對激勵性報酬的追回是不切實際的:(i) 公司確定,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協助追回激勵性報酬的開支將超過要追回的金額;
(ii)公司已經確定,根據2022年11月28日之前頒佈的本國法律,獎勵性薪酬的追回將違反法律;或者(iii)公司已經確定,追回獎勵性薪酬將導致符合稅收合格的養老計劃失敗,該計劃廣泛適用於公司員工,並且不符合26 U.S.C. 401(a)(13)或 26 U.S.C. 411(a)及相關法規的要求。
「基於激勵的薪酬」 包括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衡量標準達成而授予、賺取或取得的任何補償;但不包括:
(i) 基本工資; (ii) 自由裁量現金獎金; (iii) 根據主觀、戰略或運營標準進行的獎勵(現金或股權);以及 (iv) 僅基於時間流逝而獲得歸屬的股權獎勵。
「已收到」 – 激勵性報酬在任何公司財年期間被認爲是「已收到」,即使激勵性報酬的支付或授予發生在該期間結束後。
「可收回薪酬」 表示2023年10月2日之後的所有激勵性薪酬(根據稅前計算),由以下人員接收:(i) 在擔任執行官後;(ii) 在任何時候擔任執行官;對於該激勵性薪酬的績效期間;(iii) 公司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國家證券協會上市的證券類別;及(iv) 在適用期內,超過績效措施所反映的重新覈定中的基於財務的措施所決定的激勵性薪酬金額。就基於股價或TSR的激勵性薪酬而言,當錯誤授予的薪酬金額無法直接通過會計重新覈定信息進行數學重新計算時,該金額必須基於一個合理的
對重述對股價或獲得激勵性報酬的TSR的影響進行估算。
「重述」 指由於公司嚴重違反美國證券法規定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而對公司的任何基本財務報表進行的會計重述,包括爲了更正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中的錯誤而進行的必要會計重述,若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對先前發佈的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通常稱爲「大R」重述),或者若該錯誤如果在當前期間更正或不加以更正,將導致重大錯誤(通常稱爲「小r」重述)。自本政策生效日起(但需考慮會計準則和規則在生效日期後可能發生的變化),重述不包括財務報表變化並非由嚴重違反財務報告要求造成的情況,例如但不限於:(i)應用會計準則變更;(ii)由於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變更導致可報告部門信息修訂;(iii)由於停止經營而進行重分類;(iv)由於報告實體變更引起的分類調整,例如由於共同控制實體的重組;(v)與先前業務組合相關的撥備金額調整;以及(vi)拆股並股、送轉、反向拆股或其他資本結構變更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