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的CEO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节,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案第13a-14(b)条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以及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节(18 U.S.C.§1350)的规定,威莱斯·威森华信公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官卡尔·A·赫斯先生特此证明,据其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2月22日
|
通过: |
/s/ Carl A. Hess |
|
|
Carl A. Hess |
|
|
首席执行官 |
已向Willis Towers Watson plc提供了根据第906条要求的此书面声明的原件,并将由Willis Towers Watson plc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