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的CEO認證
根據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根據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案第13a-14(b)條的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以及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節(18 U.S.C.§1350)的規定,威萊斯·威森華信公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席執行官卡爾·A·赫斯先生特此證明,據其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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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s/ Carl A. H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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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 A. H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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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已向Willis Towers Watson plc提供了根據第906條要求的此書面聲明的原件,並將由Willis Towers Watson plc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