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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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簽署人,根據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6(a)條及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佈的規定及規章,代表簽署人就其在本公司持有的有益證券執行或委託執行3、4或5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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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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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代表簽署人執行任何必要或理想的行動,以完成並執行任何此類3、4或5號表格,完成並執行任何修訂或修訂案,並及時向SEC和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管理機構提交每個此類3、4或5號表格,或其修訂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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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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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任何活動中,採取任何此類代理人認爲對簽署人有益,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的任何類型行動,明白代表簽署人根據此授權書由此類代理人簽署的文件應以此類代理人自行決定的形式及包含此類代理人酌情批准的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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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蒂娜m.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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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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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娜m.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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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的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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