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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丁強,證明:

 

1.

我已審核該公司的 20-F 表格的 Intchains Group Limited (以下簡稱「公司」的)年報;

 

2.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財務報表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時間爲該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

 

4.

公司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與交易所規定 第13a-15(e)和15d-15(e)條款有關的 控件,並且已經:

 

  (a)

設計或監督設計此類控件以確保那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向我們披露有關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編制該報告的期間;

 

  (b)

根據這個評估結果,我們報告了在報告期末的基礎上所評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報告了我們的結論。

 

  (c)

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件與措施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信息披露控件與措施的有效性評估結果做出了陳述,該評估基於該報告期末的情況;

 

  (d)

在本報告中公開了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在該年度報告期間可能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發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性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發生重大影響;和

 

5.

我和公司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已根據我們最近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及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所有設計或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實質性弱點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其中這些可能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公司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公司內部控件中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財務報告產生重大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屬於實質性範疇。

 

日期: 2024年3月18日
通過:   /s/ Qiang Ding
姓名:   Qiang Ding
標題: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