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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12.2

首席財務官認證書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嚴超偉,證明:

 

1.

我已經查閱了Intchains Group Limited(以下稱「公司」)此年度報告,表格20-F; 20-F表格 基於我的知識、包括我在內的其他人對其它財務信息以及所捏在報告中的財務報表,這些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3.

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對於成立和維護控制制度和程序(即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控制制度和程序)以及內部控制程序(即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內部控制程序)負責,包括:

 

4.

確立和保持揭露控制制度和程序; 確立和保持內部控制程序; 確立和保持內部控制程序; 公司; 設計或監管設計這樣的揭露控制制度和程序,確保在制定該報告期間內,其他公司內部的實體,尤其是其合併子公司,向我們揭露了與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

 

  (a)

評估公司的揭露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該評估結果作出明確說明;

 

  (b)

根據這個評估結果,我們報告了在報告期末的基礎上所評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報告了我們的結論。

 

  (c)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內部控制變更,該變更在年度報告期間發生,該變更對公司內部控制可能產生重要的負面影響或者可能對公司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和

 

  (d)

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在最近一次評估內部控制過程和程序的基礎上,已向公司的審核人員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重要的設計或操作內部控制程序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5.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過程和程序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該行爲是否屬於實質性的),我的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已經披露給了公司的審核人員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

 

  (a)

所有有關內部控制過程和程序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過程和程序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該行爲是否屬於實質性的);

 

日期:2024年3月18日
通過:   /s/嚴超偉
姓名:   超偉燕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