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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展示文本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中心3501号

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

香港

电话:+852 5806 7800

传真:+852 5806 7810

2024年3月7日

 

raymond.ng@harneys.com

+852 5806 7883

048427-0031-RLN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LLC

资格清单

国王农场大道 805 号

马里兰州洛克维尔市20850

美利坚合众国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ERAYAk Power Solution集团公司 编号352596( 公司)

我们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仅就开曼群岛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有关美国法律的说明,我们了解到:

1.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一揽子规则5600系列规定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
2.规则5635阐明了在以下情况下发行证券之前需要股东批准的情况:(i)收购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ii)股权激励的高管、董事、员工或咨询师,(iii)控制权转移和(iv)非公开发行以外的交易。
3.纳斯达克交易规则5615(a)(3)(A)规定(除非与此处表达的结论无关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按照其所在国家的惯例执行Rule 5600系列的要求,披露Rule 5250(b)(3)中规定的第三方董事和提名人的报酬,以及Rule 5250(d)中规定的年度和中间报告的要求; 但《纳斯达克信息备忘录IM-5615-3》规定,选择按照Rules 5600、5250(b)(3)或5250(d)的要求执行所在国家惯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必须向纳斯达克提交一份来自公司所在国的独立律师的书面声明,确认该公司的做法不会违反所在国的法律。

我们了解公司选择遵循开曼群岛的做法,而不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635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确认:

A.该公司已按照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成立为一家有限责任豁免公司,并合法存在。
B.公司遵循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和修订后的备忘录及章程,而非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的做法并未违反开曼群岛或公司修订后的备忘录及章程中的任何法定法律规定。

 

 

为了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已检查了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特别决议通过的修订后的章程和文章,以及我们认为必要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本意见日期有效(已发布或其他普遍可获取)。

本意见仅针对明确表示的事项,基于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和开曼群岛法院的适用于本意见的基础上给出。我们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没有进行调查,也不表达任何意见。具体来说,我们没有对美国法律或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规则进行独立调查,并假设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对上述声明产生影响或变化。我们对事实问题不表达任何意见。关于本意见所涉及的交易的商业条款,我们也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意见是为你和你的法律顾问(仅在其职能范围内)在上市交易计划中受益而提供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只能披露给你的继任者和受让人。不得披露或被任何其他方使用或信赖于任何其他目的。

艾卫公司

 

/s/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