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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展示文本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中心3501號

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

香港

電話:+852 5806 7800

傳真:+852 5806 7810

2024年3月7日

 

raymond.ng@harneys.com

+852 5806 7883

048427-0031-RLN

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LLC

資格清單

國王農場大道 805 號

馬里蘭州洛克維爾市20850

美利堅合衆國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ERAYAk Power Solution集團公司 編號352596( 公司)

我們作爲公司的法律顧問,僅就開曼群島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根據公司法律顧問有關美國法律的說明,我們了解到:

1.納斯達克股票交易市場一攬子規則5600系列規定了納斯達克上市公司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
2.規則5635闡明瞭在以下情況下發行證券之前需要股東批准的情況:(i)收購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資產,(ii)股權激勵的高管、董事、員工或諮詢師,(iii)控制權轉移和(iv)非公開發行以外的交易。
3.納斯達克交易規則5615(a)(3)(A)規定(除非與此處表達的結論無關的某些例外情況),外國私人發行人可以按照其所在國家的慣例執行Rule 5600系列的要求,披露Rule 5250(b)(3)中規定的第三方董事和提名人的報酬,以及Rule 5250(d)中規定的年度和中間報告的要求; 但《納斯達克信息備忘錄IM-5615-3》規定,選擇按照Rules 5600、5250(b)(3)或5250(d)的要求執行所在國家慣例的外國私人發行人必須向納斯達克提交一份來自公司所在國的獨立律師的書面聲明,確認該公司的做法不會違反所在國的法律。

我們了解公司選擇遵循開曼群島的做法,而不是納斯達克股票市場規則5635的要求。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可以確認:

A.該公司已按照開曼群島的法律規定成立爲一家有限責任豁免公司,併合法存在。
B.公司遵循開曼群島法律規定和修訂後的備忘錄及章程,而非納斯達克股票市場規則的做法並未違反開曼群島或公司修訂後的備忘錄及章程中的任何法定法律規定。

 

 

爲了本意見的目的,我們已檢查了開曼群島公司法(修訂版)、公司於2021年11月5日通過特別決議通過的修訂後的章程和文章,以及我們認爲必要或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在本意見日期有效(已發佈或其他普遍可獲取)。

本意見僅針對明確表示的事項,基於開曼群島現行法律和開曼群島法院的適用於本意見的基礎上給出。我們對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沒有進行調查,也不表達任何意見。具體來說,我們沒有對美國法律或納斯達克股票交易市場規則進行獨立調查,並假設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規對上述聲明產生影響或變化。我們對事實問題不表達任何意見。關於本意見所涉及的交易的商業條款,我們也不發表任何意見。

本意見是爲你和你的法律顧問(僅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上市交易計劃中受益而提供的。未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只能披露給你的繼任者和受讓人。不得披露或被任何其他方使用或信賴於任何其他目的。

艾衛公司

 

/s/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