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4 ea020248201ex12-1_canfite.htm CERTIFICATION

展品12.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证券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和15D-14(A)项下,按照规定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莫蒂·法布斯坦,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Can-Fite BioPharma有限公司的20-F表格的年度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者遗漏应当披露的重大事实,也不会在作出上述陈述的情况下,因时报中所涵盖的时期使其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和公正地展示了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和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的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义)并承担如下责任:

 

a)在我们的监督之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能够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

 

b)设计了内部财务控制或监督这些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照通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使用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对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期结束日期,基于这种评估;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覆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变化,该变化在重大程度上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5. 公司的其他主管和我已根据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控设计或运作存在重大不足和实质性缺陷,这些不足和缺陷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公司内部财务报告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不论是否重大,只要涉及欺诈行为。

 

日期:2024年3月28日

 

/s/ Motti Farbstein  
Motti Farbstein  
首席执行官兼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官
(首席执行官和信安金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