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5 aacg-20231231xex12d2.htm EXHIBIT 12.2

展览12.2

致富金融长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司马若白,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ATA创意全球公司的年度报告表格20-F(“公司”);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和报告期内出现的日期;

4.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的其他负责人和我共同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和内部控制规定的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 并完成以下任务: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促使这种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本人评估了本公司披露控制与流程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等评估说明了披露控制与流程的有效性截止到本报告涵盖期的结束;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在年度报告涵盖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已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造成或者合理地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

5. 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披露了以下内容:

(a)

所有设计或操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都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实质性的欺诈,均已披露。

日期:2024年4月10日

通过:

/ s / Ruobai Sima

 

姓名:

Ruobai Sima

 

标题: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