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4.7 4 li-20231231xex4d7.htm EXHIBIT 4.7

展示4.7

夫妻同意函

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配偶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特此无条件同意:我配偶__________所持有的所谓股权(对应于__________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人民币____________的特定比例的股权利益,在全面稀释基础上为______%,“股权”),以注册在我配偶__________名下的方式进行处置,追逐一系列控制文件(包括业务操作协议、专属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选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授权书,以及其各自的修订和修正,统称“控制文件”),由我配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

我进一步保证,不得采取任何旨在与上述安排相冲突的行动,包括主张所谓的股权构成我与我的配偶之间的财产或共同财产,影响或阻止我的配偶履行控制文件项下的义务。我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适用法律可能授予我的股权的权利或利益。

我在此确认并同意,根据控制文件规定,由我配偶持有的参股金融在任何情况下应由我配偶拥有,并且我配偶有权根据协议规定出质、卖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需征得我的同意。我进一步确认,我配偶对控制文件的执行,以及对控制文件的进一步修改或终止不需要我的额外授权或同意,并且我从未并且将永远不参与VIE的操作或管理。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得要求有关参股金融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处置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如有)。我在此承诺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控制文件得到正确执行。我同意并承诺,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我取得我配偶持有的VIE的任何股权,我将受控制文件的约束,并遵守我配偶在控制文件下的义务,为此目的,一旦控制文件的申索方提出要求,我将签署一系列与控制文件格式和内容相同的书面文件。

我进一步确认、承诺和保证,如果出现配偶的死亡、丧失能力、离婚或其他可能影响配偶行使VIE股东权利的情况,我以及我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或任何其他有权要求我配偶持有的VIE股权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影响或阻碍我配偶履行控制文件下义务的行动。

在因执行本同意函而产生的一切争议中,我和任何相关利益方均有权将此类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对协议的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在适当情况下,仲裁庭或仲裁员可以根据争端解决条款和/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VIE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资产、财产权或土地财产提出赔偿、强制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为业务操作或资产强制转让目的)或建议对VIE及其子公司进行清算。此外,在仲裁期间或在适当情况下,任何一方的请求下,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有权就支持仲裁而授予临时禁令或其他临时救济措施。除中国法院外,香港法院、开曼群岛法院以及VIE及/或其子公司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也应被视为具有上述目的的管辖权。在仲裁期间,本同意函应始终有效,除有争议并经仲裁争议外。

【签名页面如下】


[配偶的名字]

签字:

日期:____, 20___


货比三家表格:

根据《S-K法规》601项的第二条说明,根据此表格,一名或多名人员使用此表格执行了配偶同意书。申请人只能将此表格作为附件提交,并附有一份详细说明已执行协议与此表格不同的重要细节的清单。

不。

截至本日,借款人持有[●]%的[Name of VIE]股权(以下简称“Borrower Equity Interest”),[Borrower Company]的全部股权现在和将来获得的股权都归属于借款人持有;

姓名
股东

配偶的姓名

占比
股东的
股权投资
在VIE中

认购:
VIE中的资本
VIE中的资本(人民币)

1.

北京车和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理想汽车

刘文静

95.10%

266,715,065

2.

北京车和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铁

宋俊芳

4.90%

13,749,341

3.

北京新电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理想汽车

刘文静

74.00%

740,000

4.

北京信达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范铮

孟阳

12.92%

129,200

5.

北京信达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沈雅楠

张琳

3.78%

37,800

6.

北京信达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李铁

宋俊芳

3.46%

34,600

7.

北京新电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秦志

钱力刘

1.89%

18,900

8.

北京新电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刘庆华

刘婷

1.09%

10,900

9.

北京信订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魏伟

徐燕

0.46%

4,600


不。

截至本日,借款人持有[●]%的[Name of VIE]股权(以下简称“Borrower Equity Interest”),[Borrower Company]的全部股权现在和将来获得的股权都归属于借款人持有;

姓名
股东

配偶姓名

占比
股东的
股权投资
在VIE中

认购:
资本中的
VIE(人民币)

10.

北京市新颜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宋刚

李茵

0.43%

4,300

11.

叶谦

高天

0.02%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