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根据《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Xiang Li,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理想汽车公司的20-F年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根据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是否在全部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取决于本报告所呈现期间的情况;
4.公司的其他责任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c1-15(f)定义)。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促使这种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之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总结;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所作出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s/项力
(a)所有设计或内部控制运营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漏洞,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涉及到在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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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