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12.02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进行认证
1934年议定书第4条修正案
I, 法比奥·路易斯·门德斯 马里亚诺,声明:
1. 我已审阅了BRF S.A.(“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根据我的了解, 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声明,也不遗漏任何在该报告所涵盖期间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相关声明 在作出这些声明的情况下不会引起误导。
基于我的知识, 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 控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4. 公司的其他负责认证的管理者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 对公司进行,并已经:
(a)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或导致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些内部控制得以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c) | 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在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年报覆盖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预期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
5. | 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和我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评估的最新结果,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运营内部控制的实质性缺陷 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 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涉及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参与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实质性。 |
日期:2024年4月18日
By: Fabio Luis Mendes Mariano
姓名:法比奥·路易斯·门德斯·马里亚诺
职务: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与投资者关系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