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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规定的认证

我,David Yowan,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Navient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该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的实质事实陈述或忽略陈述一个必需的实质事实,使得这些声明根据这份报告覆盖的情况不误导;

3.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在这个报告中,公平地呈现了申报人在这个报告中呈现的时间段内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

4.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且:

a)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他人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实质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知晓;

b) 设计了这些内部财务报告管控,或者在我们的督导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设计,以便在符合会计学原则的前提下,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此类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并

d) 披露了在注册人的最近一财季内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该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5.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披露给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人员):

a) 所有重大的、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和实体缺陷;及

b) 任何牵涉到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s/ 大卫·约万

 

大卫·约万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