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2024年3月31日止的季度报告(“报告”)和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提交的10-Q表,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Joe Fisher依据《2002年萨班斯-欧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 1350条方式进行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关键方面全面和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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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OE F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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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费舍尔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202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