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主要执行官的证明
根据规则13a-14和15d-14
证券交易所法案
我,Jin Huang,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20-F表格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主体”);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年度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陈述一个在制作这些陈述时,根据这些陈述的情况下使其不具误导性的重大事实,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 |
3. |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这份年度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如实反映了报告主体截至及本年度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发行人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和对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且: |
(a) |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导致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本年度报告的期间特别向我们披露;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了注册者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年度报告中阐明了我们根据这种评估得出的关于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 |
(d) | 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有关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对注册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重大影响。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的最新评估,我和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主管已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机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4月25日
金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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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Jin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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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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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s/ Ian 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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