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2.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证明书
根据13a-14和15d-14规定
证券交易所法案
我,Jin Huang,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20-F形式报告(以下简称“注册公司”);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年度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陈述一个在制作这些陈述时,根据这些陈述的情况下使其不具误导性的重大事实,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 |
3. |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表现了注册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中呈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发行人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和对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且: |
(a)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编制本年度报告期间由其他实体内部人员通知我们;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根据这样的评估,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年度报告中展示了我们对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本年度报告期间结束时的评估; |
(d) | 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期间发生的影响重大或有合理可能对影响申报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性弱点,如果其合理可能对公司记账、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4月25日
金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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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Jin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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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代理首席财务官 Chengfang L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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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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