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13.2
根据《萨班斯-欧克斯法案》第18 USC 1350条款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根据本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20-F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我,黄锦,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致富金融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特此证明,据我所知情况属实: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
(2) | 该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结果。 |
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此证明已经提供,并不被视为已提交。
2024年4月25日
金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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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Jin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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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代理首席财务官 Chengfang L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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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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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906条的规定,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将由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时提供。